近日,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某小学学生王某从执行法官手中接过执行赔偿款 36000元。至此,这起罕见的校园损害赔偿案得以顺利执结。
2005年3月31日下午l时许,四年级学生王某抄完作业后,与同班同学刘某、张某、李某在教室内嬉闹追逐。后王某冲出教室,与抱着玻璃的徐某相撞,造成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脱落,后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06年5月 23日,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张某、李某、徐某及喻屯镇某小学共同偿付医疗费等共计1-0万元,并保留今后治疗费的诉权。
在审理中,学校以仅具有管理职责无监护职责,不同意赔偿;系本校教师的刘某、李某之父以二人未实际追逐王某为由,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徐某认为自己将玻璃送到学校,未冲撞王某,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庭分析认为,喻屯某小学让未成年学生从事送玻璃的危险活动,应属管理不规范。刘某、张某、李某与王某追逐,构成事故形成的诱因。徐某已是四年级学生,应预见到带玻璃到公共场所的危险性。因此,五被告均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