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高度,立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以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主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民法院是民主法治的落实者。人民法院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基本职能就是依法开展审判工作,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推动和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过人民法院公正并有效率的司法活动来实现。人民法院要通过充分履行审判职能,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保障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公正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承担着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严惩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依法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依法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引导公民以合法、理性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是和谐发展的调节者。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调节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使社会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性与创造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和自然生态平衡的创造活动得到法律的支持,创造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道德力量的共同调整与协同作用下,达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维护法律权威。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推动力量,必须始终坚持严格司法,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履行司法职责,努力使司法行为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司法结果都符合立法目的。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人为本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就是司法为民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增强法官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克服“冷、硬、横、烦、拖”等现象,弘扬认真严谨、雷厉风行、踏实工作、文明有礼的良好作风,做到“交心交流不交易,说理说法不说情”,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重要职责。必须坚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滥用权力、司法不公;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强化平等保护意识,对各类主体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必须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取信于民,增强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实现有效率的公正,追求高效率的公正。
树立服务大局理念,促进社会全面发展。服从、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法院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坚持服务大局,必须进一步强化了解大局、关心大局、支持大局的意识,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使法院工作切实贴紧中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必须立足本职,正确履职,根据大局的需要,依法行使职权,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从事有悖于审判职能的工作。
树立党的领导理念,保障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必须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部署、重要问题、重点工作及时向党委汇报,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决策部署,使法院工作与党委在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
三、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必须处理好的几个辩证关系
(一)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法律效果要求在审判工作中严格适用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社会效果要求在审判工作中充分考虑国情、社情,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审判工作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要充分考虑法律和社会两方面的因素,在坚持公正司法、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的前提下,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发挥职能作用与提供司法服务的关系
审判、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要全面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就要及时、正确、合法地审判处理好各类案件。司法服务是审判工作的有机扩展和延伸,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审判案件与司法服务相结合,以审判工作为依托,通过提供司法建议、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法制宣传等一系列合法有效的方式,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案件判决与调解的关系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处理案件判决与调解的关系,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多做调解工作,把握调解时机,讲求调解艺术,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妥善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要切实避免两种倾向:一是重判决轻调解,工作简单化、格式化,对能够调解的案件不做调解工作,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二是重调解轻判决,片面强调调解率,对案件久调不决,甚至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把审判人员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强行调解。
(四)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关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涵之一,它要求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贯彻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使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分配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在审判工作中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下岗失业职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所实施的司法救助等制度,正是平等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