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字号意义非凡
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除了出于侦查等保密的需要而用特定符号如发案日期作为案件代号外,大都有一个案号,例如“(X X X X) X法刑初字第X号”等。案号所用的文字符号都具有特定含义,括号内“X X X X”为阿拉伯数字,用以代表案件的年号。“第X号”表示案件的序号,中间部分的“X法刑初字”为案件的字号。字号中的“法”代表法院,“刑初”代表初审刑事案件,亦即一审刑事案件。如果为“刑终”、“刑复”、“刑再”,则分别代表终审刑事案件,亦即二审刑事案什、复核审刑事案件、再审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属性用字之前的“X”则用以表示该司法机关的区域性简称,例如用“鲁”代表山东省,用“聊”代表聊城市等。总之,案件的案号由年号、字号、序号3部分构成,形式为“ (X X X X ) X X X字第X号”。司法机关将案件套上相应的文字和数字符号后,该案就具有了特定代号,例如“(2007)莘法刑初字第1号”表明该案是2007年莘县人民法院初审即一审的第l号刑事案件。人们对于某一案件可以用其案号代称,这就为人们参与诉讼活动和对案件实施管理提供了方便,意义非凡,不可小觑。
二、国家赔偿案件字号常见错误
国家赔偿案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包括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两种)。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行政赔偿案什的司法活动遵循行政诉讼程序,案号采用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号,因而行政赔偿案件的字号不具有特殊意义。司法赔偿是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活动采用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案件,可以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因此,就法院来说,既有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情形,又有以赔偿委员会名义审判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案件的情形,这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形,使用不同的案件字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使用“法赔”字号,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使用“法委赔”字号。有的法院法官忽略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与赔偿委员会审理其他司法机关赔偿的案件两者性质的不同,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误编为“法委赔”字号,或者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误编为“法赔”字号,这就难免造成案件处理错误与司法统计的偏差。
案件是否受理,在案件字号上也是有标识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的规定,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的案件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分别使用“法赔”或“法委赔”字号;本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发给赔偿请求人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使用“法赔通”字号,赔偿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使用“法委赔通”字号。相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来说,不予受理的案件字号上多了一个“通”字,就将已经受理的和确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区分开来。有的法官不注意这一细小差别,不管受理的还是不予受理的案件,统统编立“法赔”或“法委赔”字号,这给司法统计带来麻烦。
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也存在再审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发现其生效决定错误必须改变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应重新审理,作出决定。这种重新审理不是审理一件新案件,而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生效案件的再审,故在编立案号时,也就不能沿用原来的案号,更不能新编一个“法委赔”字号,而应当编立“法委赔再”字号,以区别于适用正常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的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法官对此类案件新编一个“法委赔”字号,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它造成了司法统计的重复计算。
三、国家赔偿案件字号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计有“法赔”、“法委赔”、“法赔通”、“法委赔通”以及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的“法检赔”、赔偿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驳回申诉通知书所采用的“法委赔监”6种字号,这远远不能适应国家赔偿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案什字号应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第一,根据案件审理机关的地位不同,分别使用“法赔”或“法委赔”字号。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由于法院是依法代为国家履行赔偿义务,其案件字号为“法赔”字。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国家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组织,案件字号中加一个“委”字代表赔偿委员会为审理案件的组织,案件字号为“法委赔”字。有的法院在案件字号中标有表示法院层级的字如“X中法”,这不一定恰当。是否需要一个表示法院层级的字,可以根据本辖区内的法院或者附近地区法院的代字是否可能与本院代字相混淆来确定。像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用一个表示中级法院的“中”字就是必要的。
第二,根据案件是否受理的不同,分别使用“法赔”、“法委赔”或“法赔通”、“法委赔通”字号。经审查确定予以受理的案件使用“法赔”或“法委赔”字号,不予受理的案件使用“法赔通”或“法委赔通”字号。“法赔通:”或“法委赔通”字号适用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而案件一旦受理编立“法赔”或“法委赔”字号后,所有法律文书使用同一案号。
第三,根据案件的属性不同,分别使用“确”或“赔”字号。根据有关国家赔偿制度的规定,赔偿须以依法确认违法为前提,未经确认的不得进入赔偿程序。案件需要确认的,案件办理机关编立“确”字号,表明案什为确认案件。确认之后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属于确认机关的一项附随义务,不具有独立的价值,由确认机关按照确认法律文书的案号制作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通知书,或者直接在确认文书中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已经依法确认的作为赔偿案件,编立“赔”字号。
第四,根据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程序的不同,分别使用“法委赔”或“法委赔监”、“法委赔再”字号。赔偿委员会依法受理案什使用“法委赔”字号。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发现有错误,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赔偿委员会参照诉讼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的,采用驳回申诉通知书予以驳回,其驳回申诉通知书使用“法委赔监”字号。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诉理由成立,需要依法提起再审的,要编立“法委赔再”字号,其后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亦使用该“法委赔再”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