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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民事

省法院妥处一涉外案件赢赞誉
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给予高度评价
作者:闫继勇  发布日期:2007-04-25 11:15:53 浏览次数:

    近日,省法院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妥善处理了韩国公民郭元泰、河振镐与金相牛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为此,韩国驻青岛总领事馆总领事金善兴专门约见省法院的执行法官,对省法院及时有效的执行监督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2001年,韩国公民郭元泰、河振镐、金相牛商定与胶南市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青岛天使洗浴有限公司。郭元泰、河振镐将投资款分别打入金相牛指定的银行,后补签了合同书。郭元泰、河振镐还与金相牛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后因金相牛拒绝履行股权变更手续,郭元泰、河振镐于 2003年将其起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金相牛返还两原告韩币8.84亿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元泰、河振镐与被执行人金相牛及案外人尹勇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将债权总额定为600万元人民币;郭元泰、河振镐同意尹勇杰自愿代替金相牛偿还债务。同日,两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由其签字并按手印的收条:“今收到金相牛由尹勇杰转交的股金返还款人民币 600万元整(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号码06148974)。至此,金相牛已按2004年8月3日四方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完毕”。青岛中院遂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后两申请执行人以尹勇杰交付的转账支票系无效支票,从未收到股金返还款600万元人民币为由,要求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但由于先前两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恢复案件执行的要求未得到受理。案件反映到省高院后,院领导高度重视并责成依法妥善处理此案。省高院执行局经认真审查,终于查清:应申请人的申请,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5日依法对号码为06148974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公示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送达了停止支付通知书。从中国银行胶州市支行提供的账户对账单看,自2004年8月3日以来确无号码为 06148974中国银行转账支票的转账交易记录。鉴于案情复杂,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又专门对此案进行了研究,最终认定案外人尹勇杰并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万元人民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实际履行,遂决定依法恢复了对案件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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