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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发挥二审开庭作用 严把事实证据关
省法院依法改判一故意伤害案
作者:闫继勇 发布日期:2007-04-04 15:10:50 浏览次数:
3月29日上午,省法院依法对一起故意伤害、包庇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上诉人麦合木提·麦麦提有期徒刑7年。该案的审结也是省法院充分发挥二审开庭作用,严把案件事实证据关的结果。
麦合木提·麦麦提等6名被告人均来自西北地区。2006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包庇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其中麦合木提·麦麦提作为主犯之一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一审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且上诉人麦合木提·麦麦提的母亲提出新证据证明其为未成年人。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的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关于该上诉人的年龄证据繁多且相互矛盾,而上诉人年龄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为严把事实证据关,维护司法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利,省法院决定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鉴于案件上诉人都来自西北地区,语言沟通困难。为充分保障上诉人的诉讼权利,省法院又特地委托聘请了精通当地语言且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翻译出庭。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着麦合木提·麦麦提的年龄和在本案中的作用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经过质证、认证,法庭认为麦合木提·麦麦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较小,一审法院认定其主犯地位不当,应认定为从犯。但控辩双方关于麦合木提·麦麦提的年龄问题各执一词,且证据均是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因当庭不能确认一方的证据,遂休庭。
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又派出办案法官奔赴西北地区。办案人员克服条件艰苦、缺氧等困难,通过走访当地派出所、学校等单位,终于查清了麦合木提·麦麦提出生年月的真相:应是1986年3月8日,也即作案时其已年满18周岁。
麦合木提·麦麦提的年龄查清后,省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麦合木提·麦麦提作案时已成年,但一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主犯不当,应认定为从犯。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他上诉人的定罪及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上诉人麦合木提·麦麦提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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