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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招标管理规则
  发布日期:2007-03-21 10:43:17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管理,合理配置法院调研工作资源,根据《山东省法院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省法院每年初确定本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选题题目,下发全省各级法院,并在《审判周刊》和山东法院网上予以公布。

申请课题的题目原则上应当在公布的选题范围内。但理由充分,经特别批准后,也可以申请一定比例的自选题目。

第二条 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面向全省各级法院公开招标,各地法院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投标,省法院对于所有投标将择优立项审批。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并提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从山东法院网下载)一式两份。省法院研究室办理课题的申请事宜,申请受理期为课题公开发布后的30日内。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负责课题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课题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

(二)申请人的职务为副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

(三)同意遵守本招标规则和省法院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课题立项审批的评议标准主要是:

(一)按照要求填写《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课题组成人员的整体力量较强,具有完成该课题的能力;

(三)申请人对申请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比较了解;

(四)课题调研方向正确,构思合理,或者具有新颖的调研视角、科学的调研方法。

人民法院与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有配套资金资助的,优先考虑。

第五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院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课题申请被批准的,由研究室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在《审判周刊》和山东法院网等媒体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省法院各部门承担的课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省法院研究室负责组织课题的中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课题组的调研工作。

中期检查的方式主要是省法院组织人员听取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有关课题进展情况的汇报,也可以是参加各课题组组织的课题论证会。

第七条 因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者有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当书面报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

第八条 承担调研课题的课题组必须于当年11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并将调研报告一式十份和电子文本报送省法院研究室。

在课题验收合格前,未经省法院研究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调研成果,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省法院享有调研成果转化的权利。

第九条 省法院研究室组织专家对各课题组的调研报告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如下:

(一)政治方向正确,理论研究创新,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具有调查的第一手材料;

(三)对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深入;

(四)对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论证充分;

(五)对调研成果予以实际利用或者提出转化建议;

(六)调研报告不少于2万字,并附约2000字的内容提要。

第十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调研报告,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并可以延长三个月。对修改后的调研报告再次进行验收,验收仍不合格的,经省法院院领导审批后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一条 每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的成果和验收情况,由省法院研究室予以总结后作出综述,在《山东审判》和山东法院网上刊发,以接受全省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每个课题的资助经费为1万元。课题经费在课题申请获得批准后拨付,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经费要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法院研究室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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