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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新闻案件传真刑事

假冒记者敲诈勒索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胡玉发 张新景 赵洪科   发布日期:2007-03-12 09:04:30 浏览次数:

    近日,曹县法院审结一起假冒 记者敲诈勒索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 徒刑。

    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何某某均系河南 省人,2002年秋,李某、刘某某以中国改革报社记者的身份到曹县,以该县某际学存在 乱收费问题敲诈现金2000元。2003年夏, 李某、刘某某又伙同自称人民日报社记者的 陈某某来曹县,以"某公安派出所干警嫖 娼,自己手中有录音,要进行曝光"相要挟, 敲诈现金8000元。2005年5月中旬,李某、 刘某某、何某某以中国改革报社、人民日报 社记者身份来曹县,以该县婚姻登记处存在 搭车收费现象,敲诈现金1000元;随后, 三人又来到成武县某局,以该局收取出租车 费用过高相要挟,敲诈现金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假冒记者身份,以"采访"、"报 道"被害单位存有违法或违纪现象相要挟, 索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其行 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分别判处三人 有期徒刑。

    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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