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5日,人大代表、山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接 受采访时表示,结合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所暴露的问题,本次会议他 带来了《关于修正和完善刑法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犯罪和自首立 功规定的建议》。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上述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修订程序加以完善,以准确打击犯罪,切实贯彻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 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尹忠显代表介绍,自1997年10月1日我国新刑法实施以来,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司法机关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刑法的数十个条文 作了重要的修正和解释,对所涉及的相关罪名作了修改、增设和删减。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一贯坚持的科学民主、实事求是的立法指导思想 和原则,另一方面也充分反映了飞速发展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对不断 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单 位犯罪和自首立功规定"三方面的规范亟待予以修改和完善。 尹忠显代表说,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在刑法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末仅涉及到特定犯罪的定性问题,而且还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的量刑轻重。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造成为国有控股或者国有参股企业,该类企业中哪些人员 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看法不一,做法混乱,有必 要通过修订刑法予以明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单位犯罪认定和 处理的两个问题非常突出:一是国家机关能否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近年来陆续出现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被起诉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使大 家逐渐认识到将国家机关作为被告定罪判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 不好。尹忠显代表认为,这种立法模式弊大于利,应该通过修订刑法删 除国家机关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单位实施了刑法没有 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行为,能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尹忠显代表举例,比如单位盗窃案件,一种意见认为可以按照自然人犯盗窃罪追究其中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也不能追究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九员的责任。如何处理,应由立法机关通过合适形式予以明确。 尹忠显代表还提到了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能否从轻处罚? 司法实践中,他认为在一些具备"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情节的案件中,综合平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减轻处罚失于宽绥,从轻处罚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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