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鲁价办发[2006]18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包括在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处置及实物抵税事务中的价格评估;在生产经营、合同签订、抵押质押、理赔索赔、物品拍卖、资产评估、财产分割、工程审价、清产核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司法公证中涉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价格评估;其它涉及价格事项的评估)的价格评估机构,必须通过国家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资质认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为做好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有关价格评估的业务工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下发通知,要求40家评估类的入册机构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或《山东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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