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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作者: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刘为群  发布日期:2006-08-29 15:21:30 浏览次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对依法治国规律性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是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执政理念的又一次飞跃和发展。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对于保证国家法治的社会主义方向,保持政法队伍的政治本色,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基础,都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在这里,我仅结合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如何贯彻服务大局理念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把握法院工作的特点,确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独立性的特点,提高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自觉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权力。这种独立性,对于保证司法机关以中立的地位,公正地调整和裁决社会矛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独立性并不意味着法院工作可以脱离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恰恰相反,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大局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独立性是法院参与和服务大局的一种特殊的方式。其次,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努力开拓法院主动服务大局的工作空间。“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是法院工作的又一个特点。基于这个特点,不少干警习惯于坐等案件上门,而很少考虑如何主动服务大局的问题。而实践证明,法院业务工作被动性的特点,并不排除主动服务的可能性。比如,多年来,基层法庭指导调解组织,大力开展诉讼前和诉讼外的调解,对于巩固第一道防线、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坚持发扬这些好的做法,在依法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的同时,做好法院业务的向前向外延伸,进一步增强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第三,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法院工作间接性的特点,主动把自己摆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法院作为一个国家的审判机关,并不直接参与社会物质产品的交换活动,也不直接生产物质财富。但作为一个裁判员,它却是经济和社会活动须臾不可或缺的。就象体育比赛一样,运动场是由运动员和裁判员共同组成的,没有运动员不能比赛,没有裁判员同样不能比赛。法院的依法裁判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诚实守信、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人民法院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置身于经济和社会的主战场之外。      
      二、明确法院工作的原则,端正服务大局的方向
      围绕服务大局这个基本理念,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也是由政法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人民法院必须自觉地把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政治保障。只有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才能为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创造良好的司法条件,才能使法院工作有机的融入大局,才能保证法院工作在政治上不走偏方向。第二,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还告诉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也必须服务人民,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最终归宿。基于这两方面的基本原理,我们应当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服务”当作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第三,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指导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的工作指导原则。但按照服务大局的要求,只讲这、两点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大局对法院工作要求,不仅仅是依法审理案件,还包含着对社会效果的追求。它要求我们必须把运用法律于段保稳定、促发展当作各级法院的根本职责。因此,在原有的基础上,应当增加相关的内容,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当作法院工作的指导原则。第四,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职责定位。向党负责和向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为党分忧,为民解难”就应当成为法院服务大局的基本职责,成为每一个法官的天职。我们正处在一个社会矛盾的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的形式被引入了司法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竭尽全力地为党分忧,鞠躬尽瘁地为民解难。法院不可能包打天下,但决不能回避矛盾。第五,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标准。在直接标准的确定上,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的作风,要引导干警正确理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提法,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强调社会效果的根本性与终极性,进一步明确凡是社会效果不好的案子都不是好案子这一考核标准;在这个基础上,对检验法院工作的标准要做出进一步地延伸,形成最终标准的概念,这就是“党委满意、人民满意”。第六,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司法机关的功能在于裁判是非,司法活动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如果司法程序终结后,而社会矛盾仍未得到有效化解,法官的职业活动就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法院的工作程序就没有达到应有的目标。因此,“胜败皆服,案结事了”就应当成为每一个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职业追求。第七,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  确保司法公正,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是审判工作的核心和生命。与此同时,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效率也有着基本的要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不公正的审判,会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无效率的审判,同样会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同。因此,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第八,要进一步明确法院工作的决定因素。人民法院要搞好服务大局的工作,必须有一支过得硬的队伍。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院的工作,成也在队伍,败也在队伍。没有一流的队伍,就不会有一流的工作。要造就一支一流的队伍,教育很重要,管理更重要。当前,正在开展的规范化整改和建设活动,为各级法院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我们应当按照“精细化”的现代管理要求,探索建立更加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地提升法官队伍的能力与水平,以此促进法院服务大局工作的实现史大的突破。
      三、突出法院工作的重点,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
      当前,结合具体工作,人民法院应当突出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要积极参与发展难点的综合治理。人民法院必须强化服务意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支持好保障重点产业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知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妥善处理企业改制、破产、重组的案件,保障产权制度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改革促发展;妥善审理涉外案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妥善审理好涉及三农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第二、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打击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打击各类严重暴力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以及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开展好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定期回访和跟踪帮教被判处缓刑,管制和假释的人员,促进罪犯改造,减少重新犯罪。审理好涉及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案件将惩治与感化有机地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注重发挥人民法院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要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在工作中,要树立“案件就是矛盾、和谐是最高目标”的理念,着眼于社会矛盾的化解,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努力减少不安定因素,缓和社会冲突。要妥善处理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等涉及群众基本利益的案件,做到既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政府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群体事件;妥善处理好涉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案件,维护村民自治的正常秩序,促进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落实;妥善处理好各类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努力定纷止争,维护家庭和社区的安定团结;妥善处理好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在维护司法机关权威的同时,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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