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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尹忠显  发布日期:2006-06-21 13:38:06 浏览次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党在政法工作上的重要战略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做好政法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认真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一切司法行为,都应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工作。按照这一要求,多年来,山东法院和广大法官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培养法官对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审判、执行好各类案件,努力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坚持对法律负责。在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实现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必须注意防止离开党的根本宗旨讲司法,也要注意防止脱离法治轨道讲“满意”,同时要处理好多数人满意与少数人满意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多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关键环节,坚持不懈地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加强审判质量控制和流程管理,确保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坚持不懈地推进法院改革,推出了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判前评断、庭前准备程序、执行分权改革等许多经验做法,以改革保公正、促效率,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护民权、解民忧、保民安。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认真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多年来,山东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及时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涉及下岗人员、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快捷立案、迅速审判、尽快执行、认真接访,努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和申请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坚持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讲究办案方法,注重发挥诉讼调解、行政协调、执行和解的作用和优势,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必须继续落实方便群众诉讼的各项措施。早在2003年,山东法院就制定了《关于坚持司法为民、方便群众诉讼的若干规定》以及《实施意见》,坚持实行远程立案、上门立案、巡回办案、便民诉讼网络、简易案件即收即审即结、先执行后收费以及设立值班法官、电子触摸屏、公布热线电话,发放诉讼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诉讼风险提示制度、设立饮水机、阅报栏、当事人休息区、律师阅卷室等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尽可能地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有序参与,弘扬了司法民主。
      坚持司法为民,必须切实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多年来,山东法院一直注重加强对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法官的职业良知和敬业精神,坚持做到爱民、为民、利民;加强对法官的学历教育和岗位培训,努力提高其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强化法官队伍作风建设,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文明司法,热情服务;注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廉洁。在近年来全省“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评价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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