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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软实力”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郝明金 发布日期:2006-03-08 16:13:58 浏览次数:
“软实力“一词是16年前美国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奈提出来的,它与“硬实力”相对而言,指的是国家拥有的产生于吸引力和说服力的一种影响力,而不是一种威胁和强制力。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了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所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了由文化、价值观念、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等影响力和感召力体现出来的“软实力”。只有那些软实力和硬实力兼备的国家,才能在国际事务中有发言权,具有重要影响和发挥主导作用。
约瑟夫的这一学说曾被人们广泛应用于其他的领域,它同样给我们以启发。在我国,人民法院工作也存在硬实力和软实力的问题。硬实力主要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能力,表现为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数量。硬实力是由法院的审判队伍、办公场所和物质装备等硬件建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院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所决定。近年来,人民法院的硬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很大提高,物质装备建设得到加强,法院的审判和办公场所有根本性改善,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的硬实力不断增强,全国法院每年审判和执行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现在的案件数量是前些年的几倍甚至十几倍。
人民法院的硬实力与软实力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分属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一方面,硬实力的增强为软实力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软实力的载体;另一方面,软实力是硬实力的延伸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软实力的欠缺或不足必然要限制硬实力充分发挥作用。
软实力是指人民法院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应当说,这些年人民法院在硬实力得到增强的同时,软实力也有明显的进步。在当前社会中,人民法院的地位更加重要,作用更加突出,无论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或者是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还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其显赫的社会地位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也非同时期的其他国家机关所能相比的。所有这些,的确都是法院软实力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目前人民法院的软实力是不完整的,这突出的表现在:法院的社会影响力有了,社会公信力仍不够,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评价还不够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缺乏信任,有的甚至有怀疑和抵触情绪,司法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缺乏司法公信力的支撑,人们服从法院判决是司法强制力使然,而不是他们的自觉行动。总之,人民法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付出的艰半努力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评价”,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深刻反思和高度重视。
因此,我们在人民法院硬实力普遍得到增强的形势下,应当及时转变法院工作的重心,大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的软实力。当前,司法公信力是人民法院软实力建设的薄弱环节,如澳大利亚法官马丁所指出的:“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因此,提升司法软实力,就要着力在加强司法公信力上下工夫。我们认为,根据目前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题,是法院审判活动竭力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社会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希冀与期盼。司法公正与否,根本在于法院审判案件的质量,也就是案件判决的结果如何。客观的说,虽然法院难以完全实现司法公正,但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最大限度的接近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使社会公众感觉到法院是可以信赖的,不至于对法院丧失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这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
其次,规范司法行为,树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既是指实体上的公正,也包括了程序上的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具有法定性、公开性与规范性。程序公正意味着法院不仅要实现司法公正,而且要以公正的方式实现;不仅法院自己认为是公正的,而且,社会公众也普遍认可这种公正,由程序上的公正最后自然的走向实体上的公正。这里就涉及了司法方法问题,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树立“当事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始终要以当事人作为出发点,尊重当事人,关爱当事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让当事人感受到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作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三,建设法院文化,彰显司法文明。司法公信力属于社会诚信的范畴,与全社会都有关系,它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丈明在整体上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和水平,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演变过程。文明是文化的升华和高级表现形式,社会文明当然包括了司法文明在内,法院要走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前列,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彰显司法文明,充分发挥司法文明对社会文明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司法丈明是法院丈化的集中反映,它是法院特有的与司法活动有关的物质的、观念的、制度的与行为的东西,通过言辞,行为、符号、物体所表现和折射出来,具有无形的穿透力、感召力和影响力,给人以教育、启迪和触动,久之,逐渐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促使人们服从法院判决和尊重司法权威,为社会诚信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加强司法公关,实现法院与社会的和谐。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客观的说,这既有法院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一般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缺乏了解,他们的传统观念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步伐等。但是,面对这种冲突局面的存在,法院首先要从自身上找原因,而不能归咎于社会,因为司法公正是一种社会公正,公正与否最终要由社会作出评判。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公共关系”,因此,人民法院要采取积极主动的姿态,大力加强司法公关工作,全面处理好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拉近法院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最大限度的争取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关心和支持,努力实现法院与社会之间的信任与和谐。例如,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指导方针,做好便民诉讼工作,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打官司难”问题;实行诉讼风险告之制度,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实行“法院开放日”活动,向社会公众敞开法院的大门。人民法院通过这些活动积极参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的进程,增强司法的影响力和亲和力,在较大范围内与社会公众在司法问题上取得广泛的共识。
软实力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重要纽成部分,我们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既要重视硬实力建设,也要加强软实力建设,要二者同时兼顾;在当前形势下,软实力更能代表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综合水平,加强软实力建设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长远之计和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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