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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司法工作理念应实现六个转变
作者:莱州市人民法院院长 陈善乐 发布日期:2006-01-06 16:24:34 浏览次数:
基层法院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要卓有成效地做好基层法院工作必须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层实际、体现现代司法文明的基层司法工作理念。
一、树立定纷止争理念,实现由单纯追求司法公正的理想主义向追求最佳办案效果的现实主义转变。一个大多数人不认可的“判决”,即便是依法做出的,也很难说是一个公正的判决,因为这样的审判违背了司法的终极目的。因此,要辩证地看待公正的标准——社会认可。如果把“定纷”当作司法的法律效果来看的话,那么“止争”无疑就是司法社会效果的体现,对二者的价值和功能都应当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既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界定名分,又要从国情,杜情、民情出发,加大诉讼调解和辩法析理的力度,做好服判息诉、化解矛盾的工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树立协调整合理念,实现由法院孤立办案向主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领导、监督、支持转变。基层法院主要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受地方人大的监督,上级法院主要在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指导。法院工作要赢得更好的发展环境,必须解决关起来门来孤立办案的问题,做好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特别对一些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案要案,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在依法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地方党委排忧解难,这样法院工作才会有作为、有地位。
三、树立辩证统一理念,实现由单纯追求法律真实向追求法律与客观真实相统一转变。审判的过程就是乒利用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客观真实,因此,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应该是我们办案的基本目标。片面强调法律真实,试图在诉讼中不加分析地以法律真实来取代客观真实,不仅在理论上不科学,在实践上也弊大于利。要深刻理解法律原意,灵活运用法律,在确保诉讼效率的前提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四、树立效益最优理念,实现由粗放型司法向集约型司法转变。强化司法效益理念是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法院管理水平、促进公正司法的需要。基层法院要坚持“司法成本最小化,司法效益最优化”原则,以建设集约型司法为目标,把司法效益理念渗入法院工作的每个环节,不断加强法院审判、队伍和行政规范化管理,建立完善的办案质量和效率评估体系,实现对司法过程的精确化管理;要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强化干警最短审限结案意识,减轻当事人讼累,这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基本要求。
五、树立和谐亲善理念,实现由法不容情向法理情相统一转变。基层法院所处理的大部分案件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人情过问现象,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也有着这样那样的个人利益要求,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对人情过问不能以法不容情为由一棍子打死,要进行正确的分析处理,努力使司法活动做到法理情并容。首先,法官不能在案件的审判中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其次,引“理”人情法之间。把人情过问视为群众对案件的关心与监督,有理的予以采纳,无理的予以说明,某种程度上会促进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再次,可以向说情人阐法释理,将其转化成基层司法工作的协助力量,增进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但法理情的统一,不是将三者简单地相加,史不是情理不分、情法不分,而是要做到以情感人、以理动人、以法服人,让群众理解基层法院的司法工作,从情感上接受司法,信仰法律。
六、树立统筹服务理念,实现由“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标”转变。基层法院作为党委工作大局的一部分,保稳定、促发展的任务很重。面对新形势,基层法院仅仅按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观念来孤立办案,显然是行不通的。“不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基层法院要做好审判工作,必须把法院工作放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必须站在更高的发辰平台上,去审时势、辨得失、权利弊;必须树立统筹理念,把审判、稳定和发展三者统筹考虑。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办案不忘公平、办案不忘稳定、办案不忘发展。只有这样,法院工作才能有所作为,才能赢得党委的认可和群众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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