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受案量的不断攀升和法官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基层法官工作负荷过重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导致社会对法官的评价不高。据此,我们对本院法官队伍现状及工作负荷情况进行了调查,以期为下一步的队伍建设提供第一手资料。 一、法官队伍及工作负荷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机构改革和人员优化组合的推行,法院队伍发生了较大变化,呈现出人员数量大幅度下降、法官比例有所降低、受案比大幅度提高的“两低一高”态势。 (一)法院人员数量大幅度下降 近5年来,受自然减员和机构精简的影响,我院人员数量下降较快。1999年全院人员总数为205人,至2003年底减至182人。5年内,因退休、调离、辞退、辞职、人员精简等原因,共减员41人,而同期通过选调、转业、调入等形式仅增员18人,出入相抵,人数减少了23人,下降了11.22%。 (二)法官比例有所下降 按照减少非审判人员、充实审判一线的法院队伍改革思路,法官(指具有审判职称的人,下同)在法院队伍中的比例应逐渐上升。但现实并非如此,法官的比例非升反降,改革的初衷未能体现出来。1998年全院总人数为211人,到2003年减至182人,净减29人,下降了13.74%;而同期的法官人数由145人减至114人,净减31人,下降了21.38%,法官人数下降比例高于总人数下降比例7.64个百分点。1998年,全院法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为68.72%,到2003年下降至62.64%,下降了6.08个百分点。 (三)学历层次不断提升,专业化程度有所提高 近年来,在紧张的工作之余,大批法官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参加了在职教育、自学教育以及法院系统组织的专升本教育。到2002年,全院法官均具备了专科以上学历,本科学历的比例亦有了进一步提高,且未来几年比例还将继续攀升 (四)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法官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在法官人数持续减少的同时,法院受理案件量却在大幅度上升。全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在由1993年的3805件猛增至1997年的7709件后,在1998年之后的5年内,继续保持了迅猛的上升势头,由1998年的8106件增加到2002年的10651件,上升幅度为31.4%;10年内年平均增长12.44%。与此同时,法官人均年结案数亦由1998年的64.77件上升至2002年的140.14件,净增75.37件,上升了116.37%。其中,民商事法官的工作最为繁重,达到了年人均结案157.8件。许多民商事法官手中常年有50多起案件在同时审理,常常是顾此失彼、难胜其负。 (五)判决率、上诉率持续上升,加大了法官工作量 近年来,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代表的部分疑难、复杂民事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由于这类案件对抗性强,调解成功率低,导致判决率和上诉率持续攀升,分别由1999年的32.63%和22.57%上升到2003年的43.82%和25.56%,分别上升了11.19和2.99个百分点。两率”的提高,增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判决书的撰写、上诉审理报告的准备,占去了法官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加之近年来当事人因不服法院裁决而上访的势头愈演愈烈,法官在审判之余还要做大量的服判息诉工作。同时,严格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直接面对的各类社会矛盾,使法官承受着十分沉重的精神压力,以至于部分民事审判法官流露出不愿意继续在审判一线工作,要求调到综合部门的想法。 (六)工作负荷过重,导致法官办案质量、效率、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四低” 法官工作负荷持续加重的直接后果,是办案质量、效率、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出现“四低”。以我院为例,民事、商事审判和执行三个环节的审限(执限)是我们重点抓的一项工作。2001-2003年,我院民事和商事审判法官年人均结案一直在150起以上,执行法官年人均结案在165起以上。按每年251个工作日计算,每个民事和商事审判法官平均1.67天就要审结一起案件;每个执行法官平均1.5天就要办结一起案件;另有约10%的法官个人年结案达到了200起以上。由于手中常年有40-50起案件在周转办理,导致出现四个方面的后果:一是办案效率不高,超审限案件难以避免。二是办案质量粗糙,瑕疵案件时常出现。三是业务能力提高很慢,精英化目标遥不可及。四是身体状况不容乐观,法官寿命普遍较低。法官应享有的带薪休假,时常因为案件太多而不得不放弃。在我院每年组织的例行体检中,70.27%的法官患有心脑血管、肝、胆、肾等方面的疾病;80-90%的法官患有颈椎、胸椎、腰椎增生和神经衰弱。我院近年来去世的老同志,无一超过70岁,法官的人均寿命大大低于全国人均寿命。 二、造成法官工作压力过大的原因 (一)人员编制远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以我院为例,年收案数自1990年的2542件上升至2003年的10189件,增加了3.01倍,而人员编制却一直没有增加,法官人数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发展。编制中,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没有明确的比例要求,不少法官不得不从事非审判工作,以致对审判岗位进行调整时,常常出现捉襟见肘的情况。同时,编制设置也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基层法院收案数与人员编制比例不平衡的情况十分明显。据了解,当初确定人员编制的依据主要源于辖区常住人口数量,未考虑经济发展情况、流动人口数量和法院收案数量。而现实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济结构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人口流动频率越来越高,流动数量越来越大,越是经济发达地区纠纷案发量越高,法院收案数亦随之水涨船高。以烟台市法院系统为例,地处经济较发达的市中心区的我院现有人员编制182人(含地方行政编),2003年收案10189件,人均收案比为1:55.98;而同处于烟台市的某一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一个兄弟法院,人员编制为170人,2003年收案4931件,人均收案比仅为1:29.01,相差近一半。可见,人均收案比体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与此同时,法官任职条件不断提高,导致补任困难。5年来,我院有34名法官调出或离岗,而同期进入的人员中仅有2名法官,其他大多是通过大学毕业分配和部队转业两个渠道进入,国家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使他们难以在短期内填补审判岗位遗留的空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对法官的任务量层层加码,靠鞭打快牛来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这是造成法官工作压力过大的最直接的原因。 (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审判工作要求 上世纪90年代前,法院入口过宽,导致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尽管经过后天的在职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使我院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占到法官总数的68.42%,但第一学历为法律本科的只有27人,仅占法官总数的23.68%;虽然相当一部分法官通过业余学习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但他们的法学理论功底依然薄弱,实际水平与其学历程度尚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通过自学和业余学习取得学历的人员,水平更低,他们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难以做到应付自如,精神压力很大。再就是法官年龄结构不尽合理,造成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的脱节。从我院法官队伍的年龄结构看,近40%的法官年龄在35岁以下,他们虽然具备了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但在社会经验和生活阅历方面有所欠缺;而年龄较大的法官虽然具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却在先进的法学理论的掌握上显得不足。在此情况下,既要保证案件不超审限,又要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实在勉为其难。还有,法官知识更新的速度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目前,我院只有4名法官通过业余学习取得了硕士和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在读的不足10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法官知识更新的动力不足。法院内部人员流动缓慢,特别是基层法官很难有向更高层次发展的机会,使他们安于现状,缺少积极向上的动力。其二,工作压力过大,鲜有时间进行“充电”。一线法官白天忙于开庭、调解,晚上挑灯夜战写判决,躺在床上还要思考案件怎么出手。一年365天,除了春节期间能稍微松懈一下,其它时间一直被案件所困扰,常年不能放松,鲜有时间休息,更谈不上系统地钻研法律知识。以致于在遇到疑难问题时,时常因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系统、不完备而捉襟见肘,这也是基层法官理论研讨成果不多的重要原因。其三,现实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气,使法官很难脱俗。家庭生活、子女就学就业、个人发展等实际问题的存在,使法官们乐于结朋交友,参与一些社会应酬,很少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缺乏提升自身素质的自觉性和紧迫性。上述原因,造成法官整体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 (三)一线法官比例低,辅助性工作挤占大量时间 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绝对数并不少,但相当一部分法官并未从事审判或执行工作。以我院为例,现有的114名法官中,在审判一线工作的仅有86人,占法官总数的75.44%,有近1/4的法官在从事非审判工作(管理、行政、调研、司法鉴定等),真正在审判一线工作的法官仅占全院人员总数的45.05%。另外,由于尚未建立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干了许多本应由法官助理承担的事务工作,这些工作挤占了法官大量的有效工作时间和精力,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降低了法官的工作效率。 (四)群众对司法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和外界对司法活动的干扰,造成法官精神压力 许多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经常感叹现在的法官难当,这从一个方面说明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文化素质的提高,人民群众已逐步摆脱了对法官权威的盲从,从而对司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他们不再仅仅要听法官“说什么”(调解或判决),而且要问法官“为什么”(释法析理),还要看法官如何说(良好的办案作风和态度)。法官的司法水平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司法能力和职业操守的要求越来越高,而目前案件的高判决率、高上诉率、高信访率,都说明我们的法官尚不能适应这种高要求。除了审限压力、案件质量压力、当事人上访压力之外,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还要承受来自领导机关的“权力压力”,使他们不得不在坚持公正司法与协调方方面面关系之间寻求平衡;另外,舆论审判”有目共睹的巨大渗透力和影响力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压力,也使法官时常陷入苦闷和压抑之中。 (五)“一刀切”加重了法院编制不足的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人民法院作为一般的国家机关来对待,无论在组织形式、管理模式上,还是在编制设置、人员配备上,都与其他国家机关大致相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简政放权的实施,我国正在由大政府、小市场的计划经济模式下的政治体制向小政府、大市场的市场经济模式下的政治体制转变。在这一形势下,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是改革的必然要求。而人民法院则完全不同,随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人民法院在国家政治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受理案件数量,还是司法工作的严格程序化、法院管理的规范化以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要求,都较过去有了极大地提高,人民法院队伍无论从人员数量上还是质量上,理应加强而非削弱。然而现实是,2002年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又将法院列入其中,并按照“一刀切”的原则,一次性精简人员编制20%,硬性地让一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离岗回家,不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地损失,直接影响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使本来就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的矛盾更为突出,这种做法严重背离了审判工作的规律。 案件数量日升,法官数量渐少,精英法官青黄不接,使审判人员终日超负荷地忙碌于开庭、撰写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少有精力做耐心细致的调解、释明工作和研究、更新法律知识;而低调解率又必然导致高判决率、高上诉率和高信访率,由此带来了更多的工作量;法律知识得不到及时更新,制约了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由此使审判工作形成了恶性循环,陷入一个难以跳出的怪圈,寻找破解这一怪圈的良方已刻不容缓。 三、减轻法官审判压力的建议 (一)合理确定法官编制,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 鉴于法院特殊的工作性质和司法工作的需要,应建立有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独立的法院人员编制体系。在人员编制数量上,应坚持辖区常住人口数与流动人口数和法院收案量兼顾的原则;在编制分配上,应按照工作性质和人员“序列化”管理的改革思路,将编制划分为法官、法官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六大部分,按照工作需要,确定各类人员的编制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的绝对数额,实现与国际司法体系接轨。在确定编制数额时,应同时建立法官工作量定额标准,从审判工作的特点出发,保证法官能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容地处理案件、研究法律适用问题,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应建立法官工作定额警戒线,改变以办案数量论英雄的做法,改革现行法官业绩考核体系,建立办案数量与质量有机统一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 (二)面向社会招录法官,放宽法官离职年龄 鉴于目前“选调生”补充法院队伍远水难解近渴的情况,建议尽快从社会上直接招录已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具有司法资格的人员,补充法官队伍;同时,应适当放宽法官的离职年龄,以保持法官队伍的隐定。首先,要做到法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得提前离岗;其次,应取消法院领导干部退二线制度;再是,中层干部的更新换代,应通过竞争上岗,让那些身体状况较差、难以胜任部门领导工作的老同志,自然离开领导岗位,转而从事审判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考虑适当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最终朝着法官职业终身制的方向发展。 (三)建立法官定期轮训制度,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人民法院应建立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规划和培训目标,分门别类地组织法官进行专业培训。要从审判规律出发,变“万金油”式的法官培养模式为专业化法官培养模式,按照刑、民、行三大审判的需要,分门别类地培养不同类型的专业法官,使他们成为本审判领域内的专家。应充分发挥各级法官学院的作用,加大系统培训的力度。在职法官每3-5年至少应脱产学习半年,以系统地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应进行严格的考试和考核,并将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法官业务档案,促使法官奋发学习,真正发挥培训应有的作用。应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从经济上和时间上鼓励支持法官参加与工作实践紧密联系的系统教育和学习,提升法官的专业知识水平,使法官具备从容应对各种案件的能力。要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实现2010年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官达到100%,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官达到8%的目标。 (四)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称职法官淘汰制 在目前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出口仍不畅通的情况下,可考虑每3-5年组织一次在职法官的全面考核,优胜劣汰。改变法官晋级论资排辈的做法,实行考试晋级制度,督促法官不断学习,始终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尽快实行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逐步使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全部回归审判、执行岗位,确保80%以上的人员从事审判工作;逐渐减少非审判岗位上的法官数量,保证有充足的力量从事审判工作。将法院行政事务和司法鉴定独立分离出来,作为事业编制实行事业化管理;行政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从社会上录用具有相应专长的人员予以补充。 (五)建立法官助理制度,将法官解脱出来 应尽快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助理制度,因人设岗,量才使用。将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让他们专心致志地裁判案件、研究法律适用,朝专家型方向发展;将水平相对较低、能力相对较弱的审判人员从严谨的审判工作中剥离出来,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工作,成为法官办案的得力助手;通过法官和法官助理的密切配合,提高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和质量。 (六)创设良好的司法环境,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 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是确保法官中立、超然地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条件。应通过立法来杜绝新闻媒体对在审案件的倾向性报道以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恣意点评,减少法官司法过程中的外来干预;要弱化法院的地方色彩,使法律成为法官的“唯一上级”,解除对法官司法活动的各种束缚,使法官能够放开手脚地公正办案;建立科学的信访机制,正确处置和减少当事人信访,减少因信访和“错案”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减轻法官的思想负担。责任编校:张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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