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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调查研究

做好调解工作的几点体会
作者:陈波  发布日期:2005-11-03 15:08:07 浏览次数:

      自2001年以来,我接手的案子每年结案都在160起以上,且调解率均达到90%多,2003年个人结案243起,其中调解结案234起,调解率达到96.2%,判决案件无一改判或发回重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从根本上有效地避免了信访、初访、上访和重访的现象。审判实践中,我逐渐摸索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技巧,概括起来就是:坚定“一个信念”、掌握“两种心态”、具备“三个素质”、练就“四个基本功”、运用“五个策略”、抓住“六个时机”、用好“七个方法”。
      坚定“一个信念”
      即相信只有把法、理、情说清说透才能够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工作仅靠三分钟的热血是不行的,要有顽强的毅力,既要讲清法律,又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耐心细致,又要苦口婆心,贵在能够坚持。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棘手的案子看上去调解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但咬咬牙坚持住,却能出现“柳暗花明”的结果。
      掌握“两种心态”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往往表现出恐惧、紧张、怨恨、烦乱、出气,甚至怀疑情绪,而且还有三个通病:一是断章取义,对自己有利的反复唠叨,对自己不利的不提不问;有利的证据看得见,讲得多,不利的证据隐藏起来;二是认识“迟钝”现象,很简单的道理,很清楚的事实,反复讲几遍,当事人仍然“迷惑不解”;三是“健忘”,道理讲明白了,当事人也点头称是,但过后又矢口否认。上述现象反映了当事人普遍存在的“两种心态”:一是认为诉讼不光彩,当被告更是丢人的事,特别在农村“一年官司十年仇”的说法比较流行,一旦成为被告,便表现出反感情绪,甚至不应诉、不答辩、不接受法院的传唤和调解;二是无视法庭和法律,表现在藐视法庭、中途退庭、拒不到庭等等,这些都是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律不理解以及个人要求极端化的具体表现。根据当事人的这些心理特点,确定相应的调解时机、地点、环境以及调解参加人,有助于案件调解率的提高。
      具备“三个素质”
      法官作为调解主体之一,一要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要把“三个代表”和“司法为民”的重要思想贯穿调解始终,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调解活动,识大体、顾大局、服大务,一切言行都要维护党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二要具备高层次的法律水平。在学好、学深、学透法学知识的同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注重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把自己的智慧和知识融于对案件事实的剖析、审理、调解之中;三要具备渊博的百科知识。法官在谙熟法学知识和不断更新执法观念的同时,还应具备广博的人文科技知识,广泛涉猎哲学、经济学、心理学、伦理学、美学、文学、医学等多种学科,不断丰富司法和社会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解决纠纷和依法调解之间,在知识结构和调解能力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的契合点。
      练就“四个基本功”
      这类似于中医学上的“望、闻、问、切”。望”即是通过观察当事人的形态表情,来了解当事人的心态和思想倾向,要确保“望”得准,必须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一定的生活经验。闻”即是通过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闻”是调解案件的前提,而了解真实情况又是调解案件的基础,要做到“兼听则明”,保证听取情况的真实性,从众多纷杂的信息中,甄别、筛选并确定案件的最基本情况。“问”即是针对案件的事实和双方陈述的疑点进行必要的询问,这是了解案件事实,实现调解目的的重要一环。通过有目的、有重点地问,可以及时消除双方的误会,化解双方的隔阂,沟通双方的感情,进而达到调解案件的目的。“切”就是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基础上,确定案件调解的关键和焦点,及时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
      运用“五个策略”
      一是立足事实、勘定是非。始终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作为调解案件的首要条件。首先是查明基本事实,包括引起民事争议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其次在事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要求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二是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审判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难以找到统一的规律,所以要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不同特点,固定不同案件的争点,最终确定不同的调解方案。比如有的案件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庭审调解方式,有的则只能采取背靠背的庭下调解方式;对于婚姻家庭纠纷则把重点放在社会地位、经济条件相对强的一方身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把重点放在加害人一方;对群体性纠纷案件,则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有影响的“带头人”身上。三是因势利导,巧借东风。当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面临“关系”、“人情”的纠缠和困扰,对此现象我认为人都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只要坚持原则,这些“关系”、“人情”都是调解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借助当事人对“人情”的信赖来促成调解,简单地说就是“谁来找我说情,我就找谁去做工作”。四是沟通情感,营造氛围。要做好调解工作,就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既要把握说话的语气,做到“轻重适当,文明有礼”,又要巧妙运用语言技巧,缩短当事人和法官的感情距离,赢得当事人信赖,创造良好的调解工作氛围。多年实践我总结出:与当事人谈话,轻声细语比慷溉激昂的声音效果好;朴实无华的俗语、口语比晦涩难懂的术语、法语效果好;微笑轻松的表情比严肃紧张的表情效果好;使用本地方言比标准普通话效果好;适当情况下个别谈话比和召集原被告一起谈话效果好;谈话时与当事人距离近一点比远一点效果好等等。五是以调促撤,一劳永逸。针对当前执行难、涉法上访案件增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工作着力点放在调解撤诉上。撤诉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是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之一,有着其他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撤诉对于简化一审诉讼程序,节省法院人力资源,实现诉讼经济目标,及早化解民间矛盾,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支出,减少法院执行案件数量,缓解二审法院的审判压力以及促进辖区的社会稳定等等,无疑都有着重要而积极的意义。今年上半年,与全庭同志一道,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撤诉,取得了较好成效,仅今年上半年撤诉的案件就占全庭审结案件的40%,今年所结案件当事人全部自动履行完毕,无一进入执行程序。
      抓住“六个时机”
      一是诉状副本送达时。给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大多被告尚未就事实和后果向他人“讨教”,其对相关事实的陈述往往是客观、真实、可靠的,此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由于事实上没有多大出入,调解比较容易成功。二是案件开庭之前。此时当事人经过起诉、答辩、咨询、甚至庭前证据交换,各方当事人对双方的观点及分歧有了基本的了解,已能够比较理智、客观地对待纠纷,从而增加了审前调解的可能性。三是庭审进行当中。庭审开始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特别是一些关键事实通过庭审逐步开始显露出来,这些关键事实便成为了调解的有利基础。四是休庭期间。休庭期间,当事人大多会就庭审情况找寻有关的人员帮助分析案情,推测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心中已大体有数,此时不失时机地进行调解,成功率往往比较高。五是辩论结束之后。当整个庭审程序结束后,法官可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时案情已明朗化,并有前几个阶段的调解基础,加之判决在即,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调解。六是案件宣判之前。开庭宣判的传票送达后,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比较复杂,特别是案件事实和证据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即将到来的判决结果,心理压力比较大,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所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通过判前评断,进行调解,会收到意外的效果。
      用好“七个方法”
      一是案例展示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仅凭口头说服教育,效果并不明显,为此,注意收集一些典型的调解以及判决案例,将其分门别类,装订成册,在调解之前,将类似的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阅,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二是圆桌听证法。对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执较大的案件,采取邀请当事人所熟悉的亲朋好友,有关镇村干部和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律师所的律师、人大政协代表等,以圆桌方式,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由当事人陈述辩论,出示证据,旁听人员发表意见,共同评判是非,说服有过错一方,促成案件的调解。三是迅速调查法。对有些案件的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大相径庭,且各自均有相应的证人为其做证,这种情况下,出其不意,迅速对双方的多个证人同时展开调查,避免一方证人之间串通情况,通过调查,找出证人陈述之间的矛盾点,戳破证人的虚假证言,继而达到澄清事实的目的。四是追根寻源法。任何一个当事人的背后,都有一个“主心骨”,当事人意志的表达,往往受这些背后“主心骨”的左右,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注意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或相应的调查,尽可能地找出找准当事人的“主心骨”,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通过他们来做当事人的工作,使调解得以顺利进行。五是集合调解法。对同期同类相似案件,就其中的一案进行调解时,可视情况通知其他案件的当事人到场,通过该案的调解,带动其他当事人受到启发,一案结则多案结。六是现场指认法。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提供一些假证或虚构一些虚假事实,这些假证和虚假事实单凭书面审理往往效果不佳,因此,在调解工作中,进行必要的、及时的现场指认和对当事人的辨认,往往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七是专家旁听法。对涉及专业性强或需要鉴定的案件,采取邀请专家或鉴定人员参加审前准备会议,参加庭审旁听的作法,通过他们对当事人就有关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使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证据的采信情况,为案件快速调解提供有利帮助。
      总之,调解方法很多,关键就在于用爱心、耐心和精心铸造一把金钥匙,有了这把金钥匙,就完全可以打开人间恩怨这把锁。责任编校: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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