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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调查研究

无愧天平控辩皆服
作者:陈景林  发布日期:2005-10-27 16:01:41 浏览次数:

  在刑事审判中,判决的结果关系到犯罪人的自由或财产的被剥夺,甚至生命被强行终止。它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惩罚力度,也最终起到震慑犯罪、改造罪犯、安抚被害人和抚平社会创伤的作用。因此,它要求刑事审判法官提高认识,用新的司法理念武装头脑,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做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审判实践中应正确处理好以下关系:刑事政策的运用与把握,现代司法理念与我国传统观念的撞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社会形势的好坏、民愤大小与定罪量刑的关系等等,任何一个方面处理不到位均可能引起社会局部的动荡,甚至产生上访、缠访。做好刑事审判,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不仅涉及业务知识问题,更涉及审判艺术问题,确切地讲是一个审判能力问题。现在上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案件本身的原因,也有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方法不当的原因。笔者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一直注重提高审判能力,狠抓审判质量,以高服判息诉率来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迄今为止,共审理二审、死刑复核案件和再审案件520余件,减刑案件660余件,其中不乏疑难、复杂且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案件。因为工作认真细致,这些案件均得到了公正的处理,被告人及被害人方均服判,没有一起越级申诉和缠诉的案件。笔者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判前释法,未雨绸缪,为息诉工作做好铺垫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宪法原则,也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要考虑法律和事实,也要考虑我国刑事政策和案件本身的特点,同时兼顾社会效果,正确看待民愤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在公正的前提下,以服判息诉为主旨办案,有利于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有利于减少上访和上级法院的工作量,还能防止矛盾后移、上交。
  事实和法律是审理案件的“两把尺子”,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公正地审理好案件。由于刑事案件并不是绝对孤立的个别人之间的问题,其最终处理结果涉及到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影响一大批人。因此,在审理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各方对案件最终结果的认可度。有时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某些人会借助某一个案件宣泄对社会的不满。他们可能对此案件的结果并不非常关注,但却企图通过此案来发泄其不满,这即所谓的民愤。一般来讲,民愤并不能影响定罪量刑,但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要求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感对待稳定工作,把案件审理同准确适用法律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切实防止激化矛盾。案件处理结果既要体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要处罚有据,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有可能改判的案件,更要查清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分清是非。在明确最终结果之前,未雨绸缪,走访案件有关人员,讲事实、讲证据、诠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说服当事人,让关注案件的人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理性地分析案件可能出现的最终结果,为最后的息诉工作做好铺垫,避免当事人陷入感性认识误区不能自拔。
  法院的审判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党组织的领导,需要人大、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对于有重大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单凭法院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要使案件的处理取得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案件自身存在的疑难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都应主动向党组织请示,与政府和上级法院协调,以争取最大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做到大家认识一致,对判决的理解一致,同心协力做当事人的服判工作,使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党组织、人大的支持是做好审判工作的两个可靠保证。在审判工作中,依法做好细致的工作,把许多疑难案件中尖锐的对立情绪化解在判决之前,才能让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十余年来,笔者采取这种审理方式,审结了多起在全省有影响的敏感案件。其中,有把死刑改判为死缓或有期徒刑的,也有把死缓改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的,还有发回重审后宣告无罪的。案件虽然改判,但由于事实和法律把握准确,又得到了党组织和人大等有关部门的支持,当事人各方和公诉机关均服判,没有缠诉现象。刘某故意杀人案即是例证。
  刘某系某学院学生,某日晚与其女友在黄河大坝上约会,两人相拥而卧。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当晚巡逻至此,用手电照射并欲上前查问刘某二人。刘某误认为坏人滋事,起身冲向来人,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执勤民警和巡逻队员,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当刘某发现对方是公安民警时,即停止过激行为,并参与抢救受伤民警。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其所在学校师生也多次向省委、省高校工委、省人大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指责巡逻民警没有依法行使职权,侵犯刘某的合法权益。指责判决偏袒公安民警,强烈要求省法院查明真相,依法改判,否则要群体上访、上街游行。笔者阅卷调查后发现师生们反映的公安人员的过错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但原审判决没有认定案发当时双方有误会,没有认定刘某参与抢救被害人的事实则属不当。事实查清楚了,如何平息该学院师生因对案件事实的误解产生的强烈对抗情绪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当时,东欧剧变已经发生,国内“6.4”事件的影响尚未消除,部分青年学生的思想还没有完全转变过来。如果案件维持原判,就可能引起学生们的不满,可能引发群体上访甚至上街游行事件,若依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则可能引起公安部门和被害人亲属的强烈不满。案件复核过程中,笔者与该学院40多位师生代表进行了座谈,并根据相互印证的刘某的供述、其女友和公安巡逻人员的证言,分析论证了该案不存在公安人员有过错的事实,并请他们向全校师生转达该事实。同时请他们相信,关于刘某是间接故意杀人,应区别于直接故意杀人的上访理由,省法院会认真考虑的,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案发地地委对该案的处理也非常重视。我向分管政法的地委副书记汇报了该案的案情和该学院师生的情绪及被害人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请求,并征求地委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请地委帮助做被害人和当地警方及该学院师生的工作。地委从党和国家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建议省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亲属和公安局的工作由地委做,保证不给省法院工作造成被动,学院师生的工作由地委配合省法院共同做,保证不让学生为此案上街游行。当案件以刘某参与抢救被害人为由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终审判决宣判后,不仅该学院的师生满意,公诉机关及被害人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一起可能因判决结果不同而引起学生上街游行或公安部门闹情绪的案件最终案结事了。
  二、强化审判的科学性,释惑解疑
  刑事审判涉及的知识是多方面的,刑事法官不可能全面掌握刑事审判所涉及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特别是一些专门性的问题。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能合理解释自己、未掌握的知识,案件审理结果的社会认可度就会大打折扣,就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上访。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就是主动向有关专家请教或请他们对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用专家鉴定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并说服当事人各方。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其证明力要高于其他一般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专家鉴定结论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证据的判断。案件当事人对专家鉴定也寄予厚望。因此,准确地运用专家鉴定结论完成对案件的审判会让当事人口服心服,最终服判息诉。在审理中应对鉴定过程、论证及鉴定结果进行质证,公开于庭审之上,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避免因工作上的疏忽,造成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误解,从而避免当事人的申诉上访。在审判工作中笔者多次运用专家鉴定解决部分疑难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被告人于某以驾船撞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就是依靠专家鉴定解决当事人上访的一个成功案例。
  被告人于某系某渔业公司船长,其违反海上安全航行规定驾铁壳船追赶将其鱼网挂破后逃跑的某市某村渔民施某等人驾驶的木船,致木船翻沉,三人溺水死亡,一人失踪。原审法院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以驾船撞船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0余万元。宣判后,于某提出上诉,其所在渔业公司及于某的妻子,多次到省法院及省人大、省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上访,邮寄信访材料。除对民事赔偿表示不满外,对于某的定罪、量刑提出强烈异议,并申请对被害人渔船翻沉的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的员工有为于某讨回公道集体上访的迹象。经认真复核,笔者认为当事人要求对被害人渔船翻沉的原因进行鉴定的请求合理,应当采纳,于是建议委托山东省航海学会的海事专家对被害人船只的损伤、翻沉原因等作出鉴定。有关领导同意笔者的建议,当事人也因其部分诉求被采纳,暂时停止了上访。经专家鉴定,被害人渔船的损伤是于某驾船企图靠近被害人渔船过程中造成的;于某的渔船在被害人渔船翻沉之际没有与被害人的渔船接触;被害人的渔船动力不匹配,前仓进水,稳定性降低,高速航行中突然转向等是其翻沉的内因;于某驾驶渔船高速追逐被害人渔船所形成的对海水的巨大的推动力与被害人的船只为了摆脱于某船只的追赶而突然转向所形成的离心力等内外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被害人渔船翻沉,于某渔船的推动力是主要外因。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为查清该案事实扫除了障碍。结合对于某发现自己的鱼网被挂坏后命令驾船追赶被害人船只讨要损失,怕发生意外而从眼睛近视的副船长手中接过舵轮亲自操舵,禁止本船船员打砸被害人渔船,发现被害人渔船翻沉后立即抢救落水人员,扶正翻沉船只未成,报告有关部门等待处理等事实、证据的分析,证实于某没有撞翻被害人船只的直接故意,也不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但于某作为一名船长,违反海上安全航行有关规定,高速追逐不断突然转向的被害人船只。应当预见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轻信可以避免,致被害人的渔船在内外多种因素作用下翻沉。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后果特别严重,拟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七年。该处理意见被审委会采纳后,笔者即将该意见及理由告诉了原审承办人,让其告诉被害人方并做好思想工作。终审判决宣告送达后,于某及其所在单位和被害人均表示满意,没有再上访或申诉。
  三、正确处理现代司法理念与传统报复观念的矛盾,不受当事人情绪的干扰
  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些新的原则和标准,例如“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慎用死刑”等。我们必须坚持这些原则。但当事人往往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看问题,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出发,被害人方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从传统的“自卫”理念出发,被告人要求判决其无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刑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特别是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应当更高、更严。如果证据上出现差错,势必动摇案件的基础,导致案件错判。由于受传统证据理念的影响和科技手段的制约,一些案件甚至是重大命案的证据存在着先天不足,可能最终导致无罪宣判。而另一方面,我国传统的报复观念浓厚,被害人一旦受到侵害,从复仇报应的非理性观念出发,要求“杀人偿命”、以牙还牙”。被害人周围的群众在对被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的同时,也会对犯罪人的行为表达强烈的不满,甚至联名要求严惩被告人。狭隘的报复心理和对法律规定的不理解,也会增强某些被害人及其亲属的逆反心理。如对自首、立功的刑罚裁量规定,对认罪态度好的初犯、偶犯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对邻里纠纷引发的突发案件、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在做好多方面工作的前提下从轻处罚等,虽然有利于社会,有利于节约稀缺的司法资源,有利于缓解对立的情绪。但对个案的被害人来讲,则可能因有违其报复观念而不被理解。若不能充分解释,就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甚至指责法官裁判不公,猜想法官枉法。这样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不过我们应相信大部分民众,即便当时过分冲动的民众。如果我们的审判工作透明化,将所有证据出示在法庭上,将有利于和不利于双方的证据均进行公开质证,并注意案件审理与法制教育相结合,他们会最终相信判决的公正性,认可判决结果。丁某故意杀人案就是典型的案例。
  被告人丁某发现其妻李某有外遇后,十分气恼,加之李某不同意离婚,丁某遂产生杀人之恶念。某日凌晨3时许,丁某采用掐颈、木凳打击头部、匕首捅刺胸部等手段,将李某杀死。作案后,丁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途中归案。原审法院认为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丁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千余元人民币。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亲属)不服,到公诉机关门前吵闹,要求公诉机关抗诉,公诉机关遂以“一审法院认定被害人有过错无证据证实,应判处丁某死刑”为由,提出抗诉。该公诉机关的上级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被害人亲属得知消息后,打着横幅堵在该检察院门前吵闹,并散发传单,扬言如不支持抗诉,就进京上访,到两会上去喊冤。该检察院为防止被害人亲属上访闹事,造成社会不安定,遂又决定支持抗诉。在笔者阅卷期间,被害人亲属四处活动,通过各种关系找到笔者和有关领导,要求判处丁某死刑立即执行。在认真阅卷后,笔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并无不当。被害人亲属之所以强烈要求判处丁某死刑立即执行,一是传统报复观念作怪,二是因为一审开庭时未就被害人的过错展开充分的法庭调查,没有展开辩论、质证,被害人的过错不被其亲属所知。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将被害人的过错向其亲属公开,其亲属会服从法院判决的。在确定了工作方案后,笔者重点准备了庭审中就被害人过错进行调查、辩论的工作。但本案涉及出庭证人的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为取得庭审效果,笔者建议从被害人亲属中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他们采纳了这一建议。当庭审中就被害人不忠于其婚姻,背叛与丁某组成的家庭的有关证据当庭在证人与被告人、出庭检察人员及辩护人、代理人间展开质证、辩论时,被害人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将庭审中的证据一一记录了下来,终于确信被害人确有过错。经过开庭审理,抗诉方、辩护方及被害人亲属均认识到在被害人有过错,丁某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判处其死刑是不可能的。因此,接到我院以被害人在案发前因上有过错,被告人投案自首为由,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后并没有异议,也没有再来上访。一个被害人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多次上访,有可能引起进京上访的案件,就这样被审结了。
  四、写好法律文书,使当事人从对事实、证据的分析中明白法理,放弃缠诉
  作为诉讼活动的载体,一份层次清楚、逻辑严密、论证透彻、说理充分的判决书,能充分展示法官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对案件敏锐的感觉以及公正的办案作风,能真正实现调控利益、平息冲突的功能。法律文书制作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质量,影响到当事人是否服判。目前,有的法官重审判轻文书,以至出现法律文书词不达意、语句不通,有的还出现错别字或漏引法律条文,使判决书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当事人面对这样的判决书,会认为法官在敷衍办案,会对案件结果表示怀疑。实践中也出现因此而引发的上访案件。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坚持认真撰写法律文书,力争使法律文书叙事清楚,证据排列环环相扣,说理明白,针对性强,行文逻辑严谨,从而避免了因裁判文书质量不高而引起的上访缠诉案件,也用高质量的法律文书解决了当事人缠诉上访的不少案件。甘某不服判决申诉案的服判息诉,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一审法院于1989年12月30日以受贿罪判处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于1990年5月4日以受贿罪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终审判决后,甘某多次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其无罪。期间,原审法院依据甘某的申诉和有关领导的指示,曾对该案进行审查,并做出维持原生效判决的决定。甘某仍不服,多次向省高级法院申诉。省高级法院于1999年4月23日决定对该案再审。笔者经认真阅卷,细心审查了甘某的申诉状和提交的证据,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申诉。但原生效判决书在认定事实的叙述上和证据的运用上存在瑕疵,致使被告人弄不清哪一部分事实认定了,哪一部分事实没有认定,证据也没有展开,被告人还以为我们没有掌握多少证据,所以才多年申诉上访。本人运用卷中证据,被告人申诉中提供的证据及一般生活常识撰写了一篇驳回申诉通知书,就其申诉中的每一笔事实从证据及法理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批驳其认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审判实践使笔者认识到,用服判息诉的指导思想进行刑事审判,多措并举,就会案结事了,控辩皆服,无愧于天平。责任编校:王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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