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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专家论坛

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论坛研讨综述
作者: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日期:2005-10-26 11:27:35 浏览次数:

  “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2005年7月14至16日,由临沂中院倡议发起并与人民法院报社联合举办的“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论坛”,在沂蒙革命老区临沂市开幕,来自井冈山、瑞金、太行山、西柏坡、百色、古田、榆林、盐城、沂蒙山等革命老区法院及临沂周边菏泽、枣庄、莱芜中院的代表五十余人参加了会议,围绕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出路进行了深入探讨。论坛分“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与司法能力建设”和“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现状及出路”两个专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出席会议并讲话。《人民法院报》副总编倪寿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义军分别主持了两个专题的讨论。论坛共收到论文30篇,有12位代表作了主题发言,4位代表作了嘉宾发言。“相同的经历,相同的追求”是本次论坛的口号,反映出革命老区法院历史主动精神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共同心声。
  一、革命老区精神与司法能力建设
  革命老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逐渐形成了先进的群体意识,如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西柏坡精神、沂蒙精神等一系列的伟大精神,是老区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和巨大政治优势,老区革命精神在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同样发挥着巨大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讲话中指出,革命老区法院大多数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都面临人才资源短缺,司法条件相对落后等问题,但老区法院的发展也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即拥有优良的司法传统和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这是一笔重要的精神财富。“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淡忘了优良传统,就会忘本;丢掉了优良传统,就可能变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重温革命历史,重走胜利之路,有助于我们感受中国共产党艰苦卓绝、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有助于我们理解在中国革命伟大征途中形成的井冈山精神、延安精神、红岩精神、西柏坡精神和沂蒙精神,有助于我们将这些精神转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无穷动力。我们一定要结合新的实际,大力弘扬老区精神,使老区精神成为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强大动力。在与时俱进的奋斗中,还要把老区精神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化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美好生活的强大精神力量,鼓舞我们谱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在讲话中指出,在革命战争时期,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在法律极不健全、工作条件异常艰苦的情况下,紧紧依靠各级政权,依靠人民群众,艰苦创业,为革命政权的巩固、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奠基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艰苦奋斗的革命传统、革命意志、革命精神不能丢。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学习、大力弘扬革命老区艰苦奋斗的精神,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和各方面的配合,适应新形势任务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利用良好的司法环境,调动广大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加强法院工作的自身建设,努力建设现代化的人民法院。
  王培韧(临沂中院院长)说,老区法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就是充分利用本土精神文化资源,大力弘扬老区精神,以此凝心聚力,促使每位同志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几年来,临沂法院通过组织法官到革命遗址缅怀先烈、听支前模范讲述革命故事、纪念碑前庄严宣誓、开展农忙季节支农助农活动、举办“沂蒙精神”报告会等形式,大力开展沂蒙精神教育。同时,将沂蒙精神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洁勤政教育结合起来,营造起奋发进取、干事创业、无私奉献、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使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拥有了强大的精神支柱,奠定了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思想基础。
  顾宗坤(莱芜中院副院长)认为,老区法院的司法文化中,爱国奉献的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加快发展的精神体现得更强烈,弘扬传统司法文化对增强老区法院司法能力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老区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要注意运用法院文化这一杠杆,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一是以人为本,强化教育,创造法院文化建设的软环境;二是加大投入,强化管理,狠抓法院文化建设的硬环境;三是注重结合,多层渗透,推动法院文化建设向更高层次发展。
  朱建华(临沂中院副院长)说,作为欠发达地区的法院,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要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必须解放思想,振奋精神,提高老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水平。一是要弘扬老区精神,强化大局意识和宗旨观念;二是要增强法院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三是要增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四是要增强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
  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在现代法治背景下的意义
  与会代表对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司法实践进行了回顾总结,认为老区法院拥有优良的司法传统和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应当认真研究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史,汲取老区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经验与合理内核,并与现代司法理念相结合,与时代精神融为一体,在继承中更好地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继承,紧紧把握老区优势,发扬老区精神,并将之转化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精神动力和不竭源泉,实现老区法院的跨越式发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忠显在讲话中说,继承和发扬优良司法传统,有利于有效整合和充分利用革命老区丰富的精神文化资源,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进步;有利于人民法院开拓思路,创造性地做好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有利于人民法院抢抓机遇,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法院自身工作的发展进步,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研究司法能力问题,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各级法院的共同责任、共同任务,对地处革命老区的法院来说,继承和发扬司法传统,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革命老区的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蔡文龙(江西吉安中院院长)回顾老区司法传统时说,革命老区是我们党从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出发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老区法院有责任回顾历史。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正视老区司法的历史,撷取优良传统之一粟,审视现实,检讨司法能力建设之不足,努力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相匹配的司法能力。
  曾祥全(江西瑞金市法院院长)说,总结革命斗争时期的审判工作经验,尤其是总结审判机关在艰苦卓绝的环境下,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新生的工农革命政权的革命斗争中进行的司法能力建设经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对增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近年来,革命老区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做到突出大局抓审判,突出重点抓基层,围绕公正抓队伍。特别是从实际出发,一方面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紧贴时代脉搏,把司法为民落实到法官思想和具体行动中;另一方面把老区的革命精神、奉献精神融入到法院的各项工作中去,取得了许多新成就,新进展。
  启示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交流,是老区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路径。
  彭光华(江西赣州中院院长)谈到,革命老区法院应当发扬革命的精神、创新的精神,加强与先进地区法院的交流,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前进的方向,以现代化的司法理念指导各项工作,推进法院现代化的建设。老区法院最宝贵的财富——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恰恰是老区法院得以最终实现法院现代化的精神支柱。
  曾祥全谈到,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其各级审判机关,发挥工农民主专政职能作用,创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判机关建设,滥觞于基层,成熟之后于中央向全国推行。今天我们进行司法改革,也应该遵循这一规律,激励基层大胆地去创新,去探索。
  启示二: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须吸收与借鉴传统司法方法,并与现代司法理念相融合,实现中国传统司法方法的“创造性转化”。
  在谈到传统司法方法对增强司法能力的影响时,李自亮(山东临沂中院副院长)认为,传统调解中所体现的两便原则、自愿原则、群众路线、纠纷解决的人性化以及注重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的特点,当前仍有重要意义。重估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实现中国传统调解文化资源的“创造性转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发挥调解制度的优势时,应当注意调解理念的创新。调解不应当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精神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袁伟(河北平山县法院院长)亦谈到,“调解是宝,案结事了”,增强调解能力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结合人民司法的传统经验,要坚持重心下移,以民为本,在司法调解能力建设工作中注重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宗旨意识,大力促进民事调解和人民调解一体化的大调解格局的形成。
  吴清林(山东莒南县法院院长)说,从革命战争年代莒南县的司法实践看,当时的司法科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法官选拔制度程序严格、要求高,如1946年选拔法官明确规定“法科毕业且革命工作三年余”,并经严格的投票程序产生。人民司法突出为革命大局服务,崇尚审判独立,实行司法民主,尊重民风民俗,注重调解,便民、利民措施的完善以及改革未动、立法先行的做法,对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陈思贤(临沂中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在比较宋鱼水与马锡伍审判方法时认为,两者体现了司法方法上的内在传承关系,一是司法为民,办案过程中贯穿了“胸有百姓,心系于民”的思想;二是注重调解,化解纠纷工作深入细致;三是辩法析理,追求“胜败皆服”的办案效果。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应当将程序正义与两便原则相结合,在适用证据规则中坚持实事求是,在吸纳当事人主义的诉辩模式中,注重行使法官的释明权,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史加龙(山西长治中院院长)认为,革命根据地的司法部门,有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较强的政治优势,“听党的话,跟党走”,几十年来一脉相承;二是民风纯朴;三是案件调解率高;四是法院的司法形象好。拼搏进取,奋发向上,爱岗敬业,司法为民成为法院工作的主旋律。必须充分利用这些优势,促进司法能力的提高。
  邹凯(福建长汀县法院院长)说,福建省苏维埃裁判部贯彻“公正、廉明、准确”的裁判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改造”的政策方针,采取“以专门审判机关为核心、以革命群众为基础”的办案方式,在建立新型的苏维埃法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以后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和法制建设乃至建国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四、革命老区法院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差距与困难
  与会代表就本地区法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才资源的严重缺短;二是物质装备水平的落后;三是司法环境条件较差。
  问题一:老区法院现有法官学历层次、知识水平普遍偏低,法官员额严重缺编,人才资源短缺。
  赵建华(广西百色中院院长)说,老区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法院各项工作水平提高,队伍素质偏低突出表现在文化素质上。该市两级法院拥有本科以上文凭的仅占20%,其中全日制大学法科毕业的所占比例更小。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法官编制出现了空缺,两级法院已缺编80余人。由于法官职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往往因报名人数少不符合开考条件而无法进行,法官队伍出现“青黄不接”的危机,法官职业建设令人堪忧。
  蔡文龙说,日益加剧的人才流失是老区司法能力建设的首要问题。司法能力的强弱、水平高低取决于人才的质与量。要拥有一支高质量的法官队伍,必须有足够的优势留住或吸引社会高素质人才,然而,老区并不现实地具备这一条件。五年来,全市基层法院流失人才53人,流出人数与调入人数明显失衡;近60%的人员流向其他国家机关,高学历的人才流失更为严重。同时,拥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老法官提前离岗,也让老区法院丧失了一部分审判业务精英,对当前的法院审判队伍是一个巨大的损失。人才资源的匮乏导致“人才稀缺——审判滞后——人才更稀缺——审判更滞后”的恶性循环局面。这种现状已构成我国司法事业乃至法治建设的近忧远患。
  曾学明(福建省龙岩中院办公室副主任)认为,地处偏远的老区法院建院伊始就有“起点不高、基础薄弱、人才不足”的状况,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差异缺乏人才吸引力,法官严重缺员,法官补充不到位、法官流失成为制约法官能力整合的现实性障碍;法官队伍学历、专业知识结构不尽合理,高学历法官群体的地域、审判领域分布不够均衡,成为制约法官能力整合的基础性障碍。老区法院都面临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一流人才当律师,二流人才赴沿海,三流人才转部门”。从实践看,往往引进的人才是“半成品”,法院花费精力、财力重点培养成为“精品”的业务骨干人才后向外流失,陷入了“大力投资造人才”和“待遇欠佳难留人”的两难境地。
  问题二:老区法院的法官生活保障、职级待遇难以落实,物质装备水平落后,不能适应现代审判的需要。
  史加龙(山西省长治中院院长)说,现行的财政保障机制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经费困难是阻碍老区法院发展的大问题。干警的医疗待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由于经费短缺,绝大多数法院没有给干警例行体检,甚至造成干警积劳成疾或英年早逝。法庭物质装备建设上差距较大,大部分人民法庭破旧,办案车辆短缺,交通、通讯、办公设施难设施落后,现代化办公难以实现。赵建华也谈到他们面临的困难,法院经费不足,入不敷出,严重制约了基层法院各项工作开展。甚至干警的政策性津贴和补贴不能落实,有的地方法官工资不能全额下发,许多法院的激励机制难于推行,挫伤了工作积极性。法庭建设普遍欠债,债主经常上门索债,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政府的诚信形象。为了法院建设或还债,院长的主要精力放在了疏通关系,协调经费上,无法集中精力抓审判业务和法官队伍管理。
  问题三:司法环境的不尽完善,影响着老区法院的现代化发展。在外部环境上,由于老区法院所在地区观念相对落后,审判工作受到外部干扰多,相当多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将法院作为职能部门对待,有的党政部门随意调整法院人员,法官职业无坚实保障,有的经常抽调干警参与行政执法、从事招商引资等审判工作以外的事务,有的甚至挪用法院专项经费,阻碍了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在内部环境方面,司法权利行政化,导致法官更注重自身在仕途上的发展。
  罗永勇(广西百色隆林各族自治县法院院长)说,偏远地区的老区法院,干预司法和司法地方权力化的问题仍很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和执行。由于法院体制原因,人事权、财权受当地党政制约,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多或少地受到不正常干扰。尤其在审判及执行涉及地方利益、地方国企及领导过问的案件时,往往无法依法独立裁决和执行,更多的是考虑其他法外因素。
  李培前(山东平邑县法院院长)认为,行政化管理是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制度障碍,审判管理行政色彩过浓,案件层层审批,使得法官处于一种不独立状态,法官的法律思想落实不到自己的审判工作中。官本位思想是法官提高司法能力的内心障碍,很多法官把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作为人生追求的阶梯性目标,而一生只做法官的人被主流思想认为是司法能力不高的表现。在实际操作中,法官职位的晋升主要考虑行政能力,这就将大多数人的努力方向定位于行政模式,法官的内心追求不是理论上要求的法官,而是行政职务,法官的司法能力的内心追求被淡化。
  五、革命老区法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经验和思路
  老区法院的与会代表们在分析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就加强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推进法院现代化改革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建议。
  思路之一:因地制宜,立足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审判工作。
  革命老区司法机构设置因时代、条件不同而各具特色,但相同的是,都紧紧围绕当时的中心工作和大局工作,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新生革命政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老区法院为加快现代化建设,也呈现出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司法改革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讲话中指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必须因时、因地制宜,不搞千篇一律。革命老区法院要立足所处地区的工作全局和工作环境,立足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和队伍的实际情况,从各地区、各单位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现状和基础出发,准确把握司法能力的主要方面和薄弱环节,科学地确定工作重点和实现途径。
  石东风(山东临沭县法院院长)介绍了临沭法院立足实际,坚持“两便原则”进行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经验。他们按照“整合资源、巡回办案、管审分离、落实‘两便’”的思路,在“五化”法庭建设的基础上,以大民事审判格局和审判流程管理为背景,针对辖区面积小、法庭物质装备条件好、法官数量少的实际,以及法庭距本院驻地不足15公里的便利交通条件,推行了人民法庭巡回办案模式,对现有法庭审判人员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配置,组成若干个合议庭(或办案小组),对人民法庭辖区案件进行统一分配,实行巡回审判,对巡回法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人民法庭独立审判,不受辖区干预。实践证明,这种模式符合两便原则和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与保障,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促进了司法公正。
  吴海龙(江苏盐城中院副院长)认为,老区人民法庭建设状况集中体现了老区法院司法能力水平,人民法庭是继承优良司法传统的载体,也是法院工作的前沿阵地。当前基层政权结构及运行方式发生了变化,行政职能与村民自治运行对接中出现了“权力真空”,矛盾纠纷日益暴露。人民法庭是维护老区农村大局稳定的重要力量。结合老区的现实状况,人民法庭的发展路径要立足审判便民化、管理规范化、功能多元化。
  思路之二:改革法院经费来源制度,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的法院经费保障体系。许多代表认为,法院经费来源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形成了不同地区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不平衡和各地法院发展的不均衡。
  赵建华提出,建议改革法院经费来源制度,建立以省级财政为主的经费保障体系。法院经费由省级统管,能确保干警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解决各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也能消除法院干警对各地法院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产生的攀比情绪。法院领导也不会因经费困扰到处筹措,分散精力。能确保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正常开支,解决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欠债的问题。同时,还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地方权力干涉,改变以往受制于地方财政的不利局面。
  蔡文龙认为,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化法院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改现行的块块管理为条条管理,各级法院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预算内列支,这样可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了减轻国家财政压力,可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负担,国家只负担法官的工资,包括津贴、奖金、补助、办案经费、培训费等业务所需费用。而各级地方财政必须负担审判庭、法庭等公共设施建设费用。审判庭建设的规模与等级,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相一致,基本建设一定要量力而行,切忌盲目攀比。诉讼费的使用管理上,要准确贯彻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确保真正用于法院的业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严禁占压、挪用。
  史加龙提出,应加强对老区法院的统筹管理,实行倾斜的政策。建议最高法院对老区法院进行专题调研,找出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相应倾斜性政策,如在物质装备上,最高法院通过财政部门可以为老区法院统一解决急需、实用的设备,在人事管理上,实行老区法院法官与发达地区法院对口挂职交流方式,提高老区法院的司法能力。
  思路之三:加强法院管理,创新法官资源整合机制。
  孙寿海(山东菏泽中院院长)认为,提升司法领导能力是加强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关健。法院院长是领导班子的核心,院长的司法领导能力至关重要。做好法院工作,需要破解“两个难题”,一是要保证法官干警队伍不出问题;二是要保证审理的案件不出问题,尤其不出现冤、假、错案,这是法院立足于社会的根本。老区法院经济条件相对较差,中级法院承上启下,因此老区中院院长的司法领导能力是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环节,同时要加大对基层班子的协管力度,认真履行协管职责,全面加强基层班子建设。在管理方面,该院设立了“重点人”制度,对有问题苗头的干警进行重点监督、诫勉,有效地防范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彭光华认为,法院现代化是法院发展与改革的目标,革命老区法院同样面临着现代化建设任务,法院现代化不仅包括理念、主体、程序、装备的现代化,还包括管理制度的现代化。老区法院应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设现代法官队伍,构建科学规范的法院管理制度。在现代化管理上,首先应解决优化配置司法资源问题,科学构筑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执行运行机制,一是要不断深化审判、执行方式改革,促进司法的本土化和平民化;二是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案、管人、管事,从而以有限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功能的最大化。
  针对当前法官行政化管理模式产生的法官弱化专业追求的现象,曾学明提出,只有实行法官职业化管理,在确保法官个体能力素质的前提下,实现法院各组织单元中法官个体优化组合和优势互补,才能提升整体司法能力。通过构筑“理念创新—培训先导—机制激励—制度保障”的法官个体能力整合模式,提高法院队伍整体效能。罗永勇认为,要推动欠发达地区司法能力建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法官的岗位交流和异地任职制度。实行老区法院与发达地区法院对口挂职交流的方式,开拓老区法院法官的视野,提高老区法院法官的司法能力,老区法院间也要经常沟通、交流,谋求共同发展。
  思路之四: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
  张盛昌(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党组书记)认为,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坚持弘扬兢兢业业、埋头苦干的精神,另一方面更需要培养一批宋鱼水式的、具有先进司法理念和丰富理论知识的专家型、权威型法官,提高办案质量、办案能力。山东法院在教育培训中注重法官队伍素质建设,围绕提高司法能力,实施了“一三五”工程,具体内容是:一个宗旨即“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三个素养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现代司法理念;五个能力即驾驭庭审能力、证据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调解能力和判决说理能力。
  郭洪岱(山东郯城县法院院长)说:法官队伍建设应当狠抓教育培训,引进人才是“短平快”,培养人才是“永久牌”。要坚持思想政治建设和审判业务建设相结合,普通轮训和重点培养想结合,在职教育与进修、研修相结合,能力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打造干警培训教育的“三个平台”: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平台、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平台、理论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大力倡导调查研究之风。 
  曾学明也认为,教育培训对法官能力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能力提高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要注意把引进法律人才“外增变量”同教育培训这一“内生变量”结合起来,通过法院系统内部教育培训事业的发展,实现法官队伍的“二次开发”,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层次和素质能力。
  蔡文龙说,应当从战略的高度遏制人才流失,打造人才高地。一是切实提高法官职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二是强化职业保障,三是合理提高法官薪酬,四是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色彩,建立良好的用人环境,确保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
  思路之五:大力改善外围环境,为法院依法独立开展审判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代表围绕法院独立开展审判工作研讨认为,独立审判并不是脱离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相反要紧紧依靠他们的支持。山东临沂中院、菏泽中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榜样。
  王培韧介绍:“我院实行了重大事项汇报、重要会议邀请相关领导出席、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及定期走访人大代表、邀请视察、征求意见等制度,同时通过实行执法执纪监督员、新闻发布会、院长接访日等制度,积极争取政府、政协、新闻舆论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因此,老区法院谋求自身发展,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进程中离不开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法院要主动协调沟通关系,积极配合党委工作,才能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论坛期间,与会代表实地考察了临沂中院及所属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建设情况。临沂中院还发出了编撰《革命战争年代的人民司法——革命老区司法史》系列丛书及加强革命老区法院间的工作交流的倡议,得到了各大革命老区法院的一致赞同。首届革命老区法院司法能力建设论坛的举办,为老区法院提供了交流平台,在研讨中增进了了解,交流了工作,共享了成果,达成了共识,收到了相互学习、相到借鉴、相互启发、共同提高的良好效果,这次论坛的收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弘扬了老区的革命精神。与会代表认为,要充分利用本土精神文化资源,大力弘扬老区精神,艰苦创业,无私奉献,争创一流,不断提高革命老区法院的司法能力,加快司法现代化进程。二是端正了司法现代化的方向。在现代法治背景下,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人民司法的有益经验和合理内核,发扬优良传统,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推进司法改革,是加快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必由之路。三是就老区法院发展思路达成了共识。作为欠发达地区法院,要牢牢把握老区优势,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差距与困难,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四是为研究老区司法史积累了资料。与会代表介绍了革命战争年代所在老区的司法实践状况,为研究革命老区司法史积累了大量宝贵历史资料。五是鼓舞了老区法院斗志。这次论坛体现了老区法院的历史主动精神,以“相同的经历,相同的追求”作为口号,表达了老区法院的共同心声,特别是最高法院领导亲临论坛,体现了上级法院的重视和关心,与会代表均感到非常振奋,一致希望将这种院长论坛一届一届办下去,并通过工作互访、经验信息传递等方式加大工作交流力度,促进老区法院共同进步与发展。六是展示了山东法院的工作水平。临沂中院近年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做法,以及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情况,受到了与会代表的高度评价,从一定程度上展示了山东省法院的工作水平,与会代表还亲身感受了临沂的建设、发展成就,向全国革命老区法院代表展示了“大临沂、新临沂”的新面貌,树立了沂蒙老区的良好形象。责任编校: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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