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提高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依法执政。人民法院作为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在促进和保障依法执政的进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在司法领域坚持依法执政理念、落实依法执政要求的具体体现。 一、提高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坚持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党实现依法执政,就是根据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去制定政策和作出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并把成熟的决定和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人民群众自觉守法,使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在法治的轨道上得到正确、及时的协调和处理。司法功能是法院最基本的职能,公正司法则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且这种职能正越来越鲜明,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逐步加快,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显著增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调整,大量的纠纷也进入司法解决途径,法院工作面临着诉讼压力增大、对司法水平的要求又不断提高的双重挑战。因此,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成为法院工作坚持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体现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不断增强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司法活动规律,运用司法手段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 二、提高司法能力、促进依法执政的路径 人民法院提高司法能力、促进依法执政总的要求是: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基本原则,以科学认识和自觉运用党的执政规律和司法工作规律为依托,以实现立党为公、司法为民为价值取向,以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为根本目标。在具体工作方法和路径选择上,应当把握“六个坚持”。 第一,坚持服务发展第一要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全党在更高水平上实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明确提出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了经济社会新的发展途径和目标。现在,我国已成为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正处于加快发展的关键期,但是资源消耗、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发展相对滞后,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扩大,社会分配不公等问题正成为发展的制约性因素。发展方面正由单纯追求经济指标上升到追求人文、环保指标,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特别是民商事案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的能力,应当成为法院工作坚持依法执政、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法院工作服务于发展,首先应当更新服务发展的理念。深刻理解新发展观的实质,把服务社会事业的发展与服务经济建设放到同等重要位置,促进经济建设与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协同共进。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审判、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观念,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自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既重审判、又重服务的观念,把为当事人服务的精神和态度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树立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观念,既给当事人一个明白的“说法”,又在审判程序上体现简便、快捷。重点是坚持司法平等的原则,对国有经济、民营经济、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创造公平交易、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独特优势,认真分析研究涉法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妥善的司法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从而在更广的范围内、更高的层次上为发展提供司法服务。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依法保障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二,坚持维护稳定第一责任。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稳定压倒一切,事关党的执政基础。面对新形势,党中央要求把构建和谐社会摆到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对社会稳定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和要求。而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建立秩序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呈现出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趋势,就业、腐败、分配不公、社会治安等问题,成为当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人民法院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会冲突的“减震器”,更应自觉把社会和谐作为稳定工作的最高目标,进一步提高维护稳定的能力。首先应进一步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措施,重点针对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从重从快予以惩处,决不手软。其次是以解决群众“告状难”、减轻诉讼负担为重点,推广速裁审判方式,迅速解决纠纷,避免因得不到及时解决而激化矛盾。对涉及国企改制、土地征用、城建拆迁等问题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慎重处理,做到程序、实体、裁判上依法有据,司法言行上无懈可击。再次是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处理机制,加强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消极因素、破坏因素,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缓解社会冲突和对抗,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 第三,坚持司法公正第一目标。党的十六大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这样,不仅法律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也会影响到党的威信和执政基础。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正逐步转变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司法职能也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纠纷、保障发展。伴随这些变化,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这种需要,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滞后的矛盾比较突出。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以解决这一突出矛盾为着力点,在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上下功夫。一是应坚持依法办事。无论是审判还是执行案件,都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依法认定事实、做出裁判,还当事人以公道;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追究,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徇情枉法。对各类主体、各个阶层都依法平等保护,不搞区别对待、人为差别,真正做到审判中立、不偏不倚。二是应讲求司法效益。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相一致,把司法的目的与党的方针、政策的要求统一起来,做到既能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能“辨法析理、胜败皆服”,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三是应进一步健全司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全面推行审判质量考评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廉洁,执行迅速规范,监督同步到位,反应及时准确,诉讼方便快捷,通过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来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第四,坚持司法为民第一宗旨。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宗旨,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依法执政、提高司法能力,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法院所遵守和适用的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反映了人民的利益和要求,人民法院所行使的审判权,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做到为民掌权,为民司法。因此法院工作应切实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每一名法官都应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用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绝不能在群众面前耀武扬威,作威作福。特别是应坚决纠正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伤害群众感情;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枉法;审判案件质量不高、久拖不决等问题,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努力建设亲民型、服务型法院,在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落实好便民、利民的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求助,便利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负担,真正把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通过身边事、手头事、眼前事体现出来;法院领导干部要争做公正司法的带头人、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党的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人、廉洁奉公的清白人,法院干警要争做司法为民的实践者、诚信友爱的倡导者,充分利用公共权力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进城农民工、残疾人、城市低保人员、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救助,依法为其缓、减、免交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权。通过运用司法手段,努力营造权利受尊重、纠纷可诉求、利益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氛围。 第五,坚持以人为本第一关键。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人”。新形势下,我党又进一步确立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始终做到尊重人、关爱人、依靠人。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在法院工作中,一方面是坚持司法为民这一宗旨,全心全意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就是牢牢抓住班子、队伍这一关键,以调动和激发全体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核心,促进法官的全面发展,倾力打造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近年来,法院队伍中年轻干警、高学历法官比例不断增加,审判任务繁重、案情日益复杂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如何培养、引导好年轻干警、发挥好不同年龄段、不同学历层次、不同业务能力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形成干事创业的合力,关键也在于坚持以人为本。“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首先是以“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为目标,加强法院领导班子建设。通过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组中心组学习、带头开展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把握政治方向的水平、科学决策的水平、组织协调的水平、识人用人的水平和公正司法的水平。第二,进一步加强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调研能力以及其他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使法官管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第三,实施人才兴院战略。将政治业务素质、工作实绩、群众认可程度、纪律作风表现等作为干警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建立起以公开、竞争、择优的选才用才机制,真正做到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用制度保障人才。第四,加强廉政建设。坚持教育、管理、监督并重,开展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倡树司法廉洁新风。以推行“勤廉保证金”制度为突破,探索建立起“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激励机制,确保法院队伍不出问题、少出问题。 第六,坚持党管司法第一原则。党管司法,既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也是一条宪法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带头遵守法律,并通过对司法工作实行政治思想领导、方针政策领导和组织领导,特别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来实现依法执政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必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增强依法司法的能力,真正把依法执政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首先,应坚持党的领导与维护司法权威相一致。充分认识到维护司法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确保法律得到严格执行,真正通过司法的方式体现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党的执政任务,维护党的执政权威。其次,应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和人大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向党委汇报,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保证正确的司法工作方向。积极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各种干扰,不断改善司法环境。结合我市法院工作,近年来,在市委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及人大监督下,全市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全面开展审判业务,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锻造职业化法官,巩固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法院现代化建设成绩显著,司法环境不断改善。但客观上分析,司法保障不足的问题仍然存在,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基层法官力量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到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个别地方司法活动还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还欠缺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解决这些问题,既要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也要创新司法体制和审判工作机制;既要充分发挥法院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堡垒作用,充分激发、调动起干警的积极性,更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营造依法司法、公正司法的环境,使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在实现依法执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得到更大的发挥。责任编校: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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