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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院长论坛

解放思想 求实创新
努力开创人民法院人才队伍建设新局面
作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周玉华  发布日期:2005-10-19 16:43:21 浏览次数: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只有紧紧抓住人才这个根本,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做好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才能实现法院工作和建设的新发展、新进步、新跨越,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一、树立正确的思想理念,进一步增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使命感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加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必须以先进的思想理念为指导,始终校正人才队伍建设的思想坐标。各级法院应当从领导思想上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这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正确人才观的核心内容。资源就其属性来讲,主要分为物质资源和人才资源两大类,其中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而物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最终是由人来完成的,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决定着物质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在当今世界物质资源越来越紧缺的情况下,人才资源在经济社会中越来越显现出了基础性、战略性和决定性的作用。
  科学发展观强调的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基本前提是坚持以人为本。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从本质上讲是人的进化与发展史。构建和谐社会,从根本上讲是人的有序发展与和谐。人是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革命、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人才的支撑。
  当今国际社会之间的竞争,实质是综合国力的竞争,这种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科学技术的角逐上,而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优秀人才智慧的结晶。因此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得人才者得天下,得人才者得发展,谁拥有了人才优势,谁就拥有了竞争的资本和先决条件。
  同样,人民法院工作和事业的发展,归根到底也将取决于人才资源的状况。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人民法院事业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
  (二)牢固树立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第一政绩的观念
  正确政绩观的核心是以全面、实践、群众的观点正确认识、评价和对待政绩。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追求什么样的政绩,是衡量一名领导干部能否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自己的试金石。”政绩观决定了一个人的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也决定了一个人的工作指导思想。
  就法院工作来讲,审判案件、建设办公大楼、改善物质装备和办公条件等是政绩,而且这种政绩也是我们应当追求的,但这些政绩的背后蕴藏的是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是人的智力的物化,只有抓好了人才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才能把各项工作扎实地开展起来。同时,好的办公大楼和司法装备,是现代化法院重要的物质外壳和条件,真正体现法院现代化本质特征的是具有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能力的法官,如果没有优秀的司法人才,其他方面的成绩也只是表面的繁荣和摆设。因此,我们可以说,与审判案件、建设办公大楼、改善物质装备和办公条件等相比,队伍建设是一项更加艰难、更加辛苦的工作,要想出成绩很难立竿见影,但同时也就更有价值、更有意义。
  作为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为官一任,总应该干出点成绩来,留下点闪亮之光。在我们追求政绩的过程中,应当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以对党、对人民、对法院工作和历史负责的精神,以主要精力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留下一支党和人民满意、能够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发展的队伍。
  (三)牢固树立人才队伍建设是第一任务的观念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就是增强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个体和整体素质,提高司法水平。
  近年来,山东法院工作和建设的发展,得益于我们长期不懈地坚持“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始终不渝地把队伍建设作为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紧紧抓在手上。从另一个方面讲,近二十年来人民法院改革不断深化,各方面的制度不断完善,但并没有真正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这说明任何审判模式和规章制度即使再先进、再科学,也并不必然产生司法公正,要使这些制度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正确地掌握和严格地执行。
  法院人才队伍的状况,决定了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法院工作千头万绪,作为各级法院领导不可能对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具体案件亲历亲为,只有抓好队伍建设这个根本,才能以纲带目。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提高整个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根本举措,必须始终紧紧抓住不放,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第一要务。
  说到底,法院工作和建设成也在人,败也在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必须充分认识人才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增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使命感。
  二、坚持分类管理原则,科学推进法院人才队伍建设
  作为法院领导,要抓好队伍建设,就必须对这支队伍的构成和特点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按照实际需要科学地确定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思路。
  根据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的有关会议精神,2004年3月我们召开了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座谈会,就人才队伍建设问题作了专门部署,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人才强院战略的意见》。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提出要着力抓好领导人才、审判人才、行政人才和技术人才四支队伍,并围绕这一思路采取了一些新的举措。实践证明,这一思路符合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律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根据分类管理布局开篇,设计各类人才的不同发展路径。
  审判人才是法院人才队伍的主体。法官作为国家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主要职责是以参加审判组织的方式专司审判权,在权力的行使方式上主要是合议制的形式。法官作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程序等,《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及有关法律都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
  法官助理、书记官和司法警察等是保证审判工作正常开展所必要的审判辅助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做好相关业务或事务性服务,他们与法官共同构成了审判人才队伍。近年来,围绕设置法官助理试点、专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司法警察聘任制等项改革,中央和最高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使这些人员的选拔任用资格、条件、程序等逐步自成序列和体系。
  审判工作作为法院的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决定了法院的各项工作和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中心来展开,也决定了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必须突出审判人才的中心地位。
  行政人才是法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法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人们往往把法院队伍等同于法官队伍,在引进、培养人才时没有注重各类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除了要有一支高素质的审判人才队伍外,还必须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队伍。
  政工、党务、行政后勤等党政工作人员共同构成了法院行政人才,这类人才行使的是司法行政权或从事党务工作,在权力的行使方式上主要是首长负责制,基本职责是为法院工作和建设提供人事、政务、财务、后勤服务等各方面的保障,其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程序与法官不同,只适用《公务员法》,而不适用《法官法》的规定。
  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把行政人才专门化,才能保证审判人才的职业化,特别是在目前法院体制下,要确保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一支专门化的行政人才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人事、教育和后勤保障。可以说,行政人才在法院工作和建设中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领导人才是法院优秀人才的代表。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关键是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才行使的权力主要是党的决议、决策和决定权,行政领导、决策和管理权,以及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领导人才作为法院各类优秀人才的代表,可以说是一种“复合型”人才,其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程序等,除了《公务员法》和《法官法》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还有严格的规定。
  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必须紧紧抓住领导人才这个关键,在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切实把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队伍配好、配强;大力加强各级法院中层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充分发挥中层干部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注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逐级、分类、分层次建立后备领导干部人才库,以保证整个领导干部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技术人才是法院的重要人力资源。目前,在法院人才队伍中,除上述三类人才外,还有一支重要的力量,即技术人才。这类人才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权力,而是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如从事法医、计算机、教学工作等的专门人才。技术人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管理,其选拔任用主要是以聘任制的方式自成序列。审判工作是一门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司法实践活动,需要强有力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支持。技术人才是法院的重要人力资源。
  为此,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从总体格局上来讲,必须突出分类管理,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分类别、分层次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形成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合理布局。各级法院要把分类管理改革作为各项改革的总抓手,根据各类人才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和编制,合理配备人才,为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抓住关键环节,力求法院人才队伍建设取得实效
  目前法院抓人才队伍建设,主要抓手是编制的使用、干部的选拔任用、评先树优、教育培训等。从人才发展的过程讲,就是引进、培养和使用三个关键环节。三个关键环节与分类管理,纵横网结成了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脉络与整体布局。法院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必须从法院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去规划、设计和实施。
  (一)严把人才录用关
  人才的引进是整个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起点和基点。“进口”把不住、把不严,法院队伍状况就不可能有大的提高和质的改变。特别是当前法院队伍“出口”不畅的情势,迫使我们在培养、使用好现有人才的前提下,把极其有限的编制资源充分运用到一流人才的引进上。现在超编问题在我省法院普遍存在,有的法院大量的工勤人员占用了编制,审判人才紧缺却无法引进;有的法院虽有大量的法官,但难以选拔一名能够从事某项行政工作的人才。把关不严、盲目进人造成了工作的极大被动。因此,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必须牢牢把住人才的录用这一首要关口。
  第一,要坚持按需引进。本着按需录用、讲求实效的原则引进各类人才,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和轻重缓急。要使引进的人才一开始就在某一领域或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际能力并适合法院工作,从源头上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在当今社会人才竞争愈演愈烈的情势下,真正的人才坐在家里是等不来的,即使能等来,等来的也不一定是一流的人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主动求贤,广挖才源,厚积才力,确保引进的人才都是一流的、优秀的和管用的。
  第三,要不断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要勇于打破地域和部门限制,继续实行和完善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法官、书记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制度,使法院人才队伍构成在专业化的基础上不断向多样化方向迈进;要继续实行和完善面向高等院校择优选调应届大学毕业生充实基层法院制度,夯实人才储备基础;要继续实行和完善上级法院的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中逐级选任制度,促进法院内部人才的合理流动和良性循环;要积极探索开辟人才引进的新渠道,注重通过各种方式从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选拔各类优秀人才。
  第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足、用好现有的政策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大力破除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问题,提高人才引进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注重人才的培养
  人才是培养出来的,也是锻炼出来的。人才培养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而是一项不能间断的长期任务。各级法院必须始终把培养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来抓。
  第一,要强化培养意识。引进人才是手段,使用人才是目的,培养人才是关键。只是片面、机械地强调引进或者使用人才而不真正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人才很快就会滞后,使用就受到局限。因此必须牢固树立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并重的观念,把人才培养工作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全过程。要根据法院工作发展的要求,制定人才培养的长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明确培养对象和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实到人,使法院人才队伍的培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要增强培养的针对性。根据四类人才的工作性质、职能特点和工作需要实施分类培养,坚持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并重,强化培养的专业性,突出职业特点,注重各类人才培养的梯次性。要针对每个类型、每个层次、每个人的知识教育背景、性格特点和工作能力等,确定不同的培养方向和方式,使培养工作适时对路,确保人才培养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取得实效。
  第三,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是爱,纵是害。对人才的培养必须严字当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要经常与各类人才交流与沟通,时刻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及时发现思想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觉悟,坚定理想信念;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类人才在工作中的表现,纠正其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要积极提供各种业务培训的机会和条件,不断地提要求、压担子,在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提高其能力和水平。
  第四,要平等地培养人才。人的能力有大小,性格相貌有差异,工作性质有区别,但绝不能因为领导个人的好恶、关系的远近、知识教育背景等的不同而厚此薄彼。要树立人人都能成才的指导思想,在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每个类型、每个层次的人才以平等的关注和培养机会,一视同仁,使每一个干警都能够感受到组织的重视和培养。
  (三)合理使用人才
  人才不用留不住。我们常讲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感情留人,最根本的是用事业留人,最好的方法就是用好人。能否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是一个领导者工作水平和个人魅力的标志。
  第一,要坚持量才使用。按照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当其时的原则,将不同的人才放到最适合其能力和性格特点的工作岗位上,不能以完人的眼光去审视各类人才,更不能求全责备地把人才塑造成一个模式。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为各类人才施展自己的才能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
  第二,要完善人才评价标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特点和职责范围,建立以工作业绩为基本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工作实绩,克服人才评价重资历、唯票数的倾向,使真正的人才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都能得到群众的认可。
  第三,要规范人才考核办法。根据人才评价标准,完善考核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目标量化、注重实绩的经常性考核制度,建立工作实绩档案,使各类人才始终保持一种工作的压力感和成就感。
  第四,要完善人才使用的方式。对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人,要及时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同时要努力克服用人上的官本位思想,优秀的人才不只“当官”这一种使用方式,对有一技之长、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根据不同的情况,积极探索实行拔尖创新人才制度、资深法官制度、命名表彰奖励制度等,给各类人才实现自我价值提供不同的途径和方式。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国之大计,人才为本。加强法院人才队伍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级法院党组和法院各级领导,必须强化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在院党组的领导下,政工、纪检、党委等职能部门主管,各级领导分工负责、责任明确、考核到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格局,坚持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努力形成人才队伍建设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齐心协力地把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责任编校:黄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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