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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马里兰州的法院体制
作者:侯建军  发布日期:2005-09-28 10:22:09 浏览次数:

      编者按:本文作者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年4月,作者参加了山东省中青年干部赴美培训班,现正在美国考察学习,本文是作者在美国考察的成果。本刊特将该文刊登,以飨读者。
      美国每个州都有以本州宪法为基础的法院系统,并且大多数州的宪法都明确规定了本州法院的组成和管辖权,因而各州的法院组织体系和法官选任标准是有差异的。马里兰州作为北美最早独立的13个州之一,其司法体制既体现了英,国法院的渊源,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法院设置
      从总体上看,美国大多数州都把法院分为三级,类似于联邦法院系统。州的第一审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中间是上诉法院,最上层是最高法院。与其他州不同的是,马里兰州设有4级法院,分别是地区法院、巡回法院、专门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其中,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称为审判法院,专门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称为受理上诉的法院。美国大部分州的最高审判机关称为最高法院,只有马里兰州和纽约州的最高审级称为上诉法院。
      (一)审判法院:审判法院的职能主要是审查案件的证据,并基于事实真相、法律原则和先前的判例作出判断,判决民事上的金钱赔偿或其他方式的救济,或刑事上的强制关押或罚款。
      1、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是美国州法院系统中的基层法院。马里兰州共设有23个郡和巴尔迪摩市,但法院的设置并不完全依据行政区域的划分。他们在全州划分了12个审判区,按人口比例设立了34个地区法院,共配有102名法官,每个法院至少有1名法官,人口多的初审法院会有几十名法官。全州地区法院共设1名首席法官,每个审判区设1名院长,每个法院设一名主持法官,分别负责全州、全区和本院的管理工作。地区法院审理案件不设陪审团,所有案件均由法官直接审理和判决。
      地区法院对普通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行使特殊管辖权。其受案范围包括性骚扰案件,房屋租赁、借贷和其他标的额在5000美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交通肇事和其他轻罪,以及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监禁和判处罚金2500美元以下等有限的重罪。家庭暴力案件,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都有权审理。在地区法院之外,马里兰州还设有专门的遗产法院、行政裁判所和税务法院,负责审理相应的一审案件。
      2、巡回法院
      马里兰州按照行政区划在23个郡和巴尔迪摩市设立了24个巡回法院,共配有法官143名。每个巡回法院设院长1人,首席法官1人,主持本院的审判和行政事务。在管理上,他们又把24个巡回法院划分为8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管辖 2—4个法院,设院长1人(由辖区内中心法院的院长兼任),首席法官1人(由辖区内最年长的法官担任),院长和首席法官有的是兼任,有的是分设。
      巡回法院行使一般管辖权,其审理案件需要遵循统一的法律程序。它通常审理州范围内多数民事案件和更多的严重犯罪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和大多数从地区法院、孤儿法庭,行政裁判所上诉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服地区法院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巡回法院要重新开庭审理。在某些情形下,巡回法院也审理地区法院已判决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求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的案件。
      (二)受理上诉的法院:受理上诉的法院的职能是复审审判法院被提起上诉的案件,并判决原审法官的行为和裁决是否适当地遵循了法律和先前的判例。如果被提起上诉的案件是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受理上诉的法院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原则认定陪审团的判决是否正确。通常,受理上诉的法院不径行判决诉辩双方胜诉或败诉,也不重新进行审理,而只是根据法律对先前的案件进行复审并作出原审判决是否公平的裁决。
      1、专门上诉法院:马里兰州设有1个专门上诉法院,属于中级的上诉法院。它是在州上诉法院的待处理案件迅速增长的情况下于1966年设立的,共有13名法官,首席法官负责管理行政事务。最初专门上诉法院只能复审刑事案件,现在它可以审理任何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有些上诉案件诸如死刑案件、立法机关重划选区的案件、政府官员被免职的案件和与律师执业有关的案件,专门上诉法院无权受理,只能直接上诉到上诉法院审理。专门上诉法院的法官通常3人一起审理和判决案件。然而对个别案情重大或新类型的案件,13名法官会一起共同审理一个案子。
      2、上诉法院:马里兰州上诉法院是州里的最高法院,除了法律规定必须由它直接受理的上诉案件外,它审理的案件几乎都是采取调卷的方式进行。这种程序赋予上诉法院可以任意挑选和决定哪些案件可以提审的权力。州上诉法院共有7名法官,不设院长,只设一名首席法官负责管理审判和行政事务。审理案件时,7名法官都要参加听取双方律师的口头辩论。如果遇到有法官回避的情形,一个其他法院的法官或者一个从专门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退休的法官,会被临时选定顶替空缺法官的位置。另外,州上诉法院还承担着解释州宪法和法律的职能。
      二、法官选任
      马里兰州法官的产生秉承了英国法院从律师中选任的做法。按照马里兰州宪法的规定,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是:(1)美国和马里兰州的公民; (2)提名时已在州选举中做过选民登记;(3)在马里兰州居住5年以上;(4)提名时至少在法官职位空缺的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5)年满30周岁; (6)律师,且在诚实、睿智和法律专业知识等个人素养方面在业内享有盛名。其选拔程序一般是专门机构推荐、州长提名、选举或议会通过。一个人要想成为法官,必须经过4年的大学本科学习、3年的法学院学习、1年的法官助理实习、一定时间的律师从业经历和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
      (一)推荐程序:马里兰州法官选任程序中的初选是由法官推荐委员会完成的。全州共设立了 17个法官推荐委员会,其中1个专事为两级上诉法院选任法官,由17名成员组成;另外16个是按人口多寡和行政区域设立的,负责为辖区内的两级审判法院选任法官,各由13名成员组成。法官推荐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州长的任期相同,除非某一个成员因为连续12个月参加不到50%的委员会会议被自动解职。州长为每一个委员会指定一个主席,委员会所辖的法院的行政办公室作为秘书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协调工作。一旦出现法官缺额的情形,委员会需要在85天内对申请空缺法官职位的候选人从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公众评价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评审,并多方征求议员、法官和律师的意见,最后经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按上诉法院1位空缺5位候选、审判法院1位空缺7位候选的比例提出一份建议名单,连同对每个人的评价和推荐意见,一并提交给州长备选。目前,从下级法院中选任法官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二)提名程序:无论哪一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均在州长。州长的提名通常是法官选任的决定性因素。州长根据法官缺额和推荐委员会的建议,提名1人或几人为法官人选,分别按不同级别法官的选任规定进入不同的选举和表决程序。由于美国实行多党制,州长的提名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党政治的影响,执政党的轮换往往会引起法官的更替。
      (三)选举和表决程序:州长提名的法官人选允许先上岗,但只有在经过法定的选举和表决程序以后,才能真正成为法官。通常,选举和表决程序只具有象征意义,落选和被否决只是特例。
      地区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其法官由州长提名后,无须经过选举程序,只要在次年第一季度的州议会会议期间获得参议院通过,即可任职,任期10年,今后每10年重新提名、通过一次,除非政党更替,一般都能连任至退休。
      巡回法院的法官要获得任命,必须经过选举程序。州长提名后,需在下次的议会选举中一并参加本选区的选举,选民可以同意提名,也可以另选他人,获得多数选票方得通过。法官一经当选,其任期为15年,15年以后须重新提名和选举,再次当选可以连任。
      专门上诉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法官由州长提名后,也必须在下次的议会选举中一并参加选举,不同的是它是表决式选举,选民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另选他人。法官一经通过任期为10年,任期满后须重新提名和选举,再次当选可以连任。
      三、法院管理
      马里兰州的法院管理较少行政化色彩,但行政管理仍然是其一个部分。在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审判管理和行政事务由院长负责,首席法官只具有象征意义。两级上诉法院不设院长,其行政职权由首席法官行使。各级法院的经费有充分的保障。两级审判法院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两级上诉法院的经费主要由州里拨付。
      除了当事人分属不同州且标的额在75000美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和犯罪地属联邦管辖区的刑事案件,马里兰州法院审理其他大部分案件。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联邦法院通常有优先管辖权。在两级审判法院,大部分案件实行电脑排期分案,法官大都是在开庭前一天的下午接到案件,只有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才会由院长提前分配给承办的法官。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18个月,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个月。在两级上诉法院,确定审理的案件由首席法官负责分配,对审理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
      马里兰州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大部分当事人会在一审后服判息诉,州专门上诉法院每年受理的上诉案件只有1500件左右。对终审仍然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继续向州上诉法院或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大部分案件不会被选择重审。州上诉法院每年只选择75起案件进行再审。二审和再审的案件,通常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州检察官对被告人的控告只有一次机会,经过一审判决的案件,被告人享有上诉权,但检察官没有抗诉权。
      州里各级法院和法官拥有极高的权威,法院独立,法官亦独立,几乎没有任何因素挑战这种权威。在两级审判法院,每个法官配有一个助理,一个秘书;在两级上诉法院,每个法官配有两个助理,一个秘书。法院内部的管理,循于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并没有对法官的评价和考评机制,法官只是根据法律和自己独立的判断去解释和判决每一个案件。案件一经判决,极少有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在人们的意识里,法院和法官的权威不是因为每一个判决都绝对正确,而在于每一个判决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马里兰州各级法院法官享有体面的薪俸,其工资均由州里支付。2004年州长换届后,议会已通过了今后4年逐年提高的法官工资标准。最低一级法院的法官2005年年薪为11.45万美元,到 2008年提高到12.73万美元;最高一级法院的法官目前年薪为13.69万美元,到2008年提高到 16.24万美元。各级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略高于同级法官。法官的退休年龄均为70岁,退休后工资不变。任职16年以上、年满60岁的法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可以得到三分之二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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