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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
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
作者:韩林成 严琳琳 发布日期:2005-09-15 09:54:00 浏览次数:
香港法律援助署是隶属于政府政务司、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个部门。该署成立于1970年,素以公正独立、凡事悉力以赴、讲求效率和专业精神、齐心协力和对市民体恤关怀并积极回应为信念,以确保所有符合资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即使因欠缺经济能力仍可以寻求公义为宗旨,为需要法律援助者提供高素质的法律援助。
香港法律援助署现拥有550名公务员,其中包括70多名律师,每年要处理大量的法律援助申请,提供大量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费用主要包括外聘大律师、律师的费用和内部诉讼律师的开支等。但政府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也不一定是完全免费的。法律援助署会按受助人的财务资源状况以及该署在民事诉讼中代其讨回或保留的财产多少,要求受助人分担或偿还该署所支付的诉讼及其他费用。这也是法律援助署主要的收入来源。在香港,法律援助署署长负责执行法律援助计划。凡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均可获得该署委派律师予以协助,收费方面则视受助人的经济状况而定。法律援助计划有三类:普通法律援助计划、刑事法律援助计划和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一、普通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是针对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援助范围包括在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以及在终审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此外,亦包括部分审裁处的法律程序及死因裁判法庭的若干案件。涵盖的诉讼类别主要是家事及婚姻纠纷、人身伤害申索、劳资纠纷,合约纠纷、入境事务和专业疏忽申索等。有些案件是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比如:诽谤,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劳资审裁处案件、就证券衍生工具,货币期货或其他期货合约提出的钱债案件和选举呈请等。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人士必须同时通过“经济审查”及“案情审查”,才符合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经济审查,就是对申请人财产状况的审查,目的在于评定申请人的财务资源是否超逾普通法律援助计划的财务资格限额,以确定申请人是否真的需要法律援助。目前条件下,香港法律援助署审查申请人财务资源限额标准为每年可动用收入和可动用资产之和不超过155800元港币。一般情况下,除非申请入已与配偶分居或其配偶在法律援助申请所涉及的争议中与申请人有对立的利益,申请人配偶的收入和财产会被视为申请人本身的收入及财产一并计算。
案情审查,就是由申请人提供所有有关其个案的资料,让署长可以决定申请人是否有合理的申索或抗辩理由。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署长必须相信有关个案或抗辩有合理的胜诉机会,才会批出法律援助。至于涉及以司法复核挑战公共机构决定的申请,如法庭已给予或有很大机会会给予司法复核的许可,署长通常都会批出法律援助。不过,他也会考虑申请的最终胜诉机会,如果机会渺茫,便会拒绝批出法律援助。除胜诉机会外,署长也会考虑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的决定是否合理。因此,署长会参酌以自费提出诉讼的人士在考虑是否展开法律程序时所衡量的各种因素。假如提出的诉讼一般而言都不会聘请律师代办,或从诉讼中所得利益不足以构成招致可能涉及的讼费的理由,则署长可能会拒绝向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
二、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围包括在裁判法院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控方寻求将被告人交付原讼法庭)、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就裁判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案件,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除交付审判程序外,所有在裁判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在裁判法院被起诉的人士,可以向有关裁判法院的当值律师服务联络事务处寻求协助。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同样必须通过经济审查,所须符合的财务资源准则与民事诉讼相同,亦为申请人财务资源不超过155800元限额。不同的是,如果署长相信为了司法公正给予刑事诉讼的申请八法律援助是合宜的,即使申请人的财务资源超过财务资格限额,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人的申请,但该申请人须按其财务资源状况缴付较高的分担费。
在案情审查方面,无论是交付审判程序或是在区域法院及原讼法庭进行的审讯,只要被告人能够通过经济审查,法律援助署都会为申请人提供法律代表进行诉讼。而被告人承认控罪与否或其抗辩属何种性质,都不在审查考虑之列。相比之下,刑事上诉案件则不同。法律援助署会考虑案件具备充分的上诉理由,才会批准法律援助申请。不过,申请人被控以谋杀、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盗行为等罪时,在经济审查方面和案情审查方面均为特殊。上述情形下的申请人,可以向法官申请豁免接受经济审查及缴付分担费,同时,根据法例的规定,即使该类案件并无充分的上诉理由,法律援助署仍须向此类案件的申请人批出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辅助计划
这项计划是为财务资源超出法律援助计划下限155800元,但低于432900元的“夹心阶层”人士提供的法律援助。此计划适用于索偿超过6万元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医疗、牙科及法律专业疏忽申索,以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的申索,索偿额不限。这项计划在财政上自给自足,经费来自申请人缴付的分担费,以及在诉讼中替申请人讨回的赔偿费或补偿所扣取的款项。
在过去35年中,香港法律援助署配合社会需求,以《法律援助条例》为依归,已使23万人次受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为低收入阶层寻求司法公义提供了经济上的极大帮助,更加体现了香港良好的人文环境、法治环境和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香港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完善国内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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