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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
美国法治的基础和基本精神
作者:齐延安 发布日期:2005-06-16 08:52:35
经过几千年来的探索与实践,法治已经有了成形的意义和理论。它是人类文明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构建人类生活家园的基石。我国是一个有着上千年封建统治历史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又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阶段。因此,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现代化进程晚发外生型”国家来说,在法律领域向发达的法治国家学习是一种必然趋势。回首我国法治现代化走过的漫漫长路,对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研究与学习是一个极其显著的特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的国情自然与中国的不同,但学习美国法律制度仍然是大有裨益的。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自己制度中视为当然的东西提出疑问,给我们以启迪;又可以提供一个参照系,促使我们认真思考本国制度中的优点与缺点,进而探索更为合理的方案。
借鉴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有助于推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但是各个国家、民族实现法治的道路各有特点,因为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是多元化的,是极其丰富多彩的。因此,我们须注意的是:一方面,要防止有些人用“中国特色”或“中国国情”来任意曲解法治,或者用“不要急、慢慢来”的心态,对人类法冶文明成果潜意识地进行排斥;另一方面,在中国建设法治的宏伟大厦,又要充分关照到本国的实际,探索符合本国实际的法治之路。这就是“实事求是”。
中国正在努力成为现代化的文明国家,尤其需要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的务实精神。如果没有博大的胸怀和海纳百川的气度,就注定不能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辉煌大业。还是那句老话,善于学习别人长处的民族,才有伟大的前途。中华民族属于、也应当是这样的民族。
一、美国法治的基础
美国作为由移民社区组成的联邦制国家,是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上,形成了由社区法治到州法治,再至国家法治的独特的法冶模式。美利坚民族是由移居北美大陆的不同国家移民相互融合而形成的,没有根深蒂固的封建统治传统。美国在建国以前已实现了移民社区自治,具备了法治雏形。独立战争后,美国于1787年由13个州签署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标志着美国开始走上法治道路。在没有人治传统影响的背景下,美国法治道路更具民主性和创新精神。
(一)社区自治——美国法冶秩序的社会基础。除了土著的印第安人以外,北美洲的最早居民大多从欧洲移民而来,其中清教徒占了较大的比例。发现新大陆后,很多人为逃避政治和宗教迫害、寻找致富机会等原因来到这里。作为欧洲移民的后裔,主要是英国移民的后裔,他们在1620年“五月花号”船抵达科德角港口之初,便为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而订立了自治公约——《五月花号公约》,它表达了独立自主、民主合作、自由发展的精神。
在美国独立前的殖民地时期,作为宗主国的英国“天高皇帝远”,只能派遣一些军队和高高在上的总督,对于基层村镇,除了税收以外,没有什么影响力。权力的真空主要依靠居民自己的合作来填补,所以基层村镇逐渐发展出一套民众集会和选举的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清教徒及其他欧洲移民形成了乡镇自治的传统。美国社会的自治程度相当高,许多事情都是与官方没有什么直接关系的非政府组织、民间机构或团体主动完成的。其社会层次纷繁多样,各类利益或职能团体林立,看起来多头无序,但却并不表现为无政府的混乱状态,而有其内在的秩序。这正是美国法治秩序的社会基础,也是了解美国社会的一把钥匙。
(二)法律家精神——美国法冶秩序的心理基础。美国的法律非常复杂,在社会中的作用非常大,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各种法律纠纷外,美国人从生到死,从结婚到离婚,从生活到工作,从挣钱到花钱,几乎事事都离不开律师。法律家(包括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等)人多势众,大部分公职几乎都被法律家出身的人所占据。他们在社会控制和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统、参议员、众议员、公共机构的负责人,大多数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据统计,在迄今的40余位美国总统中,仅有三位是战争时代立过大功的军人,唯一工程师出身的是具有广博管理经验的胡佛,其他人几乎都有法律家背景。由于律师和法官们每天要与普通人打交道,不脱离现实生活,因而又是联系美国的当政者与民众的桥梁。法律家的精神表现为喜爱秩序和公正,凡事都要讲出个合理合法性。这是维护美国法治的重要心理基础。
(三)法治教育——美国法治秩序的知识基础。在塑造国民的法冶文化方面,美国的教育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法治教育是当代美国中小学校中一项重要的教育活动。由法官、律师、法律学校校长、社会教育工作者等人参与,它教育学生认识自己的公民身份和权利义务,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冲突的解决和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实际地运用法律。我们曾经参观、考察过马里兰大学的实验幼儿园,甚至在幼儿教育中都有法治教育的内容。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学生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多元社会中所应具有的知识、技能和价值观。包括:遵从立宪民主;尊重人的基本尊严和权利;广泛、积极、负责地参与公民生活;为社会公正做贡献;赞成合法解决社会冲突和差异。美国人在学校就逐步积累起对法律、制度的普遍信赖和尊崇。从这点说,公民教育对推动美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功不可没。
总之,历史文化条件的变迁造就了美国社会的特殊民情,共同构成了美国社会崭新而又坚固的法治基础。
二、美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一)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美国法律传统中,尤为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与至上性,强调政府应受法律的统治,遵从法律。他们认识到,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防止权力滥用,美国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以宪法和法律约束权力。这种理论源于对于人性阴暗面的深刻洞察。“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他们力图建立一种能有效约束权力的制度安排,建立一道阻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屏障。这种制度安排和屏障就是以宪法和法制约束权力,以宪限政。在美国,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一“有限政府”,即政府的权力只限于宪法和法律明确赋予的范围,宪法和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权力,政府绝对不可以行使。否则,就是越权、违法、违宪。
(二)以人权和人的自由为本位。美国社会认为,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它包括:自由、人权、正义、秩序等,它的最高价值目标是确保人的尊严,实现人的自由人权。美国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主要是宪法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和第14条修正案。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度,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这一条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运用这一条款宣布了许多联邦和州的法律违宪,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
(三)以分权制衡为核心。美国政治家发展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与平衡”的观点,并在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政府结构必须能使各部门之间有适当的控制和平衡,使国家权力为公众福祉和正义目的有效行使,并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它要求任何一种权力不得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无论何种权力必得受其他权力制约,即使在一个时期,某种权力可能比其他权力强大,但是三种权力制约的机能将不断发生作用,使三者基本达到动态平衡。
(四)以司法审查为保障。美国人认为,如果没有独立的、拥有司法审查权的司法机关,那么,包括平等权在内的基本权利保障就只是一堆空洞的浮辞丽句。为此,美国采用厂普通法院裁决宪法争讼的模式,来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能,使宪法与法律赋子的人权和人的自由得到切实保障。另外,在美国,公民、组织对国会、政府行为不论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认为不符合宪法与法律,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和国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且,法院在大多数情况卜都将作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一项普遍审查制度,没有范围与类别的限制。(本文为作者2004年赴美学习期间撰写论文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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