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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英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05-06-10 11:39:50 浏览次数: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聊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桂英,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镇邓王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振东、孙津生,山东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聊检刑诉(200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英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万河、陶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英及其辩护人刘振东、孙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桂英因其前夫范保虎与本村村民范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产生怨恨。2000年4月5日,乘做饭之机,将灭鼠药“毒鼠强”和人面粉中,蒸一糖包,放在北屋西间内,2000年4月7日中午,范保虎食用了有毒的糖包后中毒死亡。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桂英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桂英供述其用灭鼠药毒死被害人范保虎的事实,但辩解其是因范保虎长期与他人通奸和长期对其打骂才毒死范保虎的;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刘桂英属间接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桂英与茌平县肖庄乡蒋庄村村民范保虎于1971年结婚,婚后范保虎与本村村民范某某通奸,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以致范保虎和刘桂英夫妻关系不和,甚至经常打骂被告人,被告人刘桂英遂产生药死范保虎之恶念。2000年4月初,被告人刘桂英在肖庄集上购买四包灭鼠药“毒鼠强”,于同年4月5日晚乘做饭之机将“毒鼠强”和人面中蒸好糖包一个,放在其北屋西间里屋内,将门锁上。4月7日早晨,范保虎让刘桂英去割韭菜,并要回西间里屋门钥匙,刘桂英随后去本县肖庄乡朱启虎村卖韭菜,未回家吃午饭。中午范保虎做了午饭,食用了带有鼠药的糖包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保虎系“毒鼠药”中毒死亡。被告人刘桂英于2000年10月与东昌府区闫寺镇邓王村邓木秋结婚。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邓木秋证明刘桂英对其说过范保虎是吃了刘桂英下了毒药的糖包中毒死亡的情况;2.证人范永峰、范秀红均证明其母亲刘桂英与其父范保虎关系不好,原因是其父作风不好和经常打骂其母,其父死后,其母说过,她俩生气来,她包了一个带药的包子,打算自己吃,还没来得及,让你父亲吃了的情况;3.证人范德水证明刘桂英告诉过范保虎是她药死的情况; 4.证人杨彩云证明2000年4月7日去喊范保虎去接他二女儿范秀梅打来的电话时,见范保虎一人在家吃饭的情况;5.证人范某某证明其和范保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直到2000年4月份; 6.证人李修喜证明2000年4月份在肖庄集上卖鼠药,某妻卖药时穿过红色上衣;二、现场勘查笔录。1.茌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范保虎家中,院内四间北屋,中间两间为客厅,客厅西南角有一木板门通往西套间,院内东部有一条死黄狗;2.该局现场示意图和照片记载现场方位、特征情况;3.现场提取笔录证明该局在范保虎家中提取范保虎的呕吐物、锅内的粥,其父吃剩的粥,碗内的块状面食,杯内的水5种物品移交刑技检验。三、鉴定结论。1.茌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范保虎系毒鼠强中毒死亡;2.山东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在范保虎的呕吐物、胃组织、肝组织及范保虎家中碗内的块状面食中均检出毒鼠强成份;范保虎家中锅内的粥、其父吃剩的粥、杯内的水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成份;四、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闫寺派出所证明被告人刘桂英出生于1952年5月29日,住本镇邓王村85号。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桂英供述其自和范保虎结婚后,范保虎就和范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对其经常打骂,产生药死范保虎想法,在肖庄集上买的老鼠药,蒸一糖包放在西间屋内,范保虎食用后中毒死亡的。除以上证据外,还有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范保明证明被告人刘桂英经常挨范保虎的打;2.证人蒋华前证明被告人刘桂英的犯罪是让范保虎逼的,范保虎经常打刘桂英,村里人都同情刘桂英的情况; 3.茌平县肖庄乡蒋庄村、马厂胡村多名村民均证明被告人刘桂英结婚30余年挨打受气,造成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情况。经法庭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英因怨恨其丈夫范保虎之不轨行为和对其经常打骂,而采取投毒的方法,故意诱使范保虎食用投入毒药的食品,致其中毒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桂英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刘桂英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之理由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桂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宪杰
  审  判  员  柳贵臣
  审  判  员  温丽媛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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