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从法院司法鉴定特点看其存在的必要性
  发布日期:2005-06-09 17:42:55

    对于司法鉴定的争论由来已久并日见增多。但由于理论的匮乏,致使对问题的争论得不到比较一致的意见,各种观点大相径庭。除对于司法鉴定概念的争论外,建立一个怎样的司法鉴定体制以解决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某些问题是其争论的一个焦点。尤其是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问题,更是扩大了争论范围。我们认为,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应该首先回到该事物本身,从其内部观察事物的本来面目,并找出内在的规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客观地观察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不仅从理论上进行逻辑推理,更要从实践中认真分析,最终求得认识上的统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发展司法鉴定事业。

    一、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应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而产生,随司法审判工作的改革而发展,符合我国国情,适应时代要求。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以法医鉴定为主要工作的发展初期;二是以单一的法医鉴定向多学科、多专业发展,建立全面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司法鉴定体制转型期;三是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稳定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新时期。随着“两法”颁布实施,人民法院开始了以刑事审判为主要工作的司法审判工作。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和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案件审理;当时主要是依据公安法医鉴定或医院医疗证明。随着案件审理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细,这样的鉴定完全不能满足法院司法审判的需要。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自此,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开始了法医鉴定工作。90年代初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案件数量增加,另一方面性质也由以刑事为主转向了以民事为主,刑事审判案件数量所占比例越来越小。至目前,法院审理的全部案件中,公诉案件仅占8%左右。法院自行受理案件的增加,扩大了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与司法鉴定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当时只能借助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服务法院审判工作。机构改革后,这些鉴定机构被推向社会。由于种种原因,社会鉴定机构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其鉴定结论不能满足司法审判要求,甚至出现了虚假鉴定,这些鉴定干扰了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针对这一情况,9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提出,要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宽司法鉴定领域,完善人民法院四级鉴定体制,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等要求。地方各级法院开始了为司法审判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司法鉴定转型工作。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人民法院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尤其是民事审判改革,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审判工作的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两个规定,提出了“审鉴分立”的指导思想,建立了“鉴定人名册制度”,旨在进一步理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审判。

    回顾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我们感受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之所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完善,就是因为适应了司法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应了司法审判改革的需要。是最高法院根据法律原则,本着与时俱进的创新进取精神;认真分析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后不断作出的调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二、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服务于司法审判工作具有其他鉴定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由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特点所决定的。

    1、自诉案件占法院收案的92%,民商事案件鉴定内容广泛、复杂,多学科的综合鉴定增多;当事人举证鉴定增多,鉴定结论相差悬殊,给案件判决时对鉴定结论的采信增加了难度;其中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复核鉴定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较为客观准确的判定。这是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特征之一。

    2、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会拿出于己有利的证据,面对专业技术证据,法官需要技术支持;否则,即使经过庭审质证;法官也会在采信证据时无所适从。因此,这时往往是合议庭决定或应当事人的要求,法院决定再行复核鉴定。相对于原有鉴定,这时的司法鉴定就具有了认证的特性。

    3、社会鉴定机构林立,人员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由于利益驱动出具虚假鉴定已屡见不鲜。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中,人民法院每年要审理数以百万计的各种案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到对当事人的举证鉴定的判断、认证。用技术性手段对证明案件事实的技术证据进行审查,不但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这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种客观要求。

    4、在诉讼活动中,相对于当事人而言,法院处于中立位置,并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司法鉴定机构作为法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为审判服务,只接受合议庭委托并向其提供科学依据,就此而言,其鉴定也应当是中立的,并不迎合诉讼参与人中的任何一方。

    5、由于司法鉴定结论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地位,人民法院作为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关,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的要求之高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对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在目前条件下,要解决好这些问题,避免错判误判和大的失误,树立良好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工作作风硬、组织纪律严的司法鉴定队伍,建立一套科学、准确、快捷、方便的司法鉴定体系,是保证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在实践中,为司法审判提供了大量可靠的科学依据,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我省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抓住服务审判工作这个根本,结合实际地开展工作。目前每年为法院司法审判提供司法鉴定、复核鉴定3万余份(约为同期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10%左右),99%的鉴定结论被法院采信,用于裁判或调解结案。不服鉴定结论而进行二次或三次鉴定的不到1%。在为司法审判查清案件事实,准确使用法律,避免错判误判,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为保障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群众的好评,取得了各级法院审判人员的充分信任。在实践中,我们有如下几点体会:

   1、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在证实犯罪,惩治罪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些案件由于证据不力而迟迟不能下判,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如果发挥法院司法鉴定的有利条件,通过技术手段作过细的工作,可以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我院曾受理一起杀人案件,由于该案几次鉴定结论不同,致使案件审理陷入了僵局。该案死者系某农场原党委书记彭某某之妻,发病后死于该农场医院,经某医大病理检验证实死者患有心肌炎,遂报告系病毒性心肌炎死亡。由于家属不服;又经某研究所检验,在死者胃内容物中查出敌敌畏,经侦察后逮捕了彭某某。但彭某某否认使用敌敌畏杀人,后经复检,又未检出敌敌畏。该案委托我处后,我们采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再次进行检验,很快查出了“敌杀死”,最终否定了心肌炎和微量敌敌畏致死的可能,认定死于杀虫剂“敌杀死”。在科学证据面前,彭某某供认不讳,并认罪服判,未上诉。使这一起4年未结的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2、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在审核技术证据,避免误判、错判、错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门对一起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案复查时,从一张现场照片上发现路面上有明显刹车痕迹,据此;我们采用技术手段对现场道路、车辆车况、有关该车的技术参数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在有关汽车专家和原现场勘查人员的共同参与下,经过现场重建,最终认定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司机已采取了有效制动措施。法院据此改变了案件性质,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一起绑票杀人案中的一份“尺划字”(恐吓信),也因我们严格审查技术证据而发回重审,最后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多年来,我们运用多种科学手段,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避免了错案发生的案例还有很多。

    3、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在证据认定,正确划分责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曾对部分中、基层法院审结的159件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资产评估等技术鉴定进行复核。结果反映,原诉讼或起诉标底额为5282.18万元,经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审查后,其中增加47.5万元,减少830.56万元,增减误差额为878.06万元,占总标底额的16.62%。经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审查鉴定后,100%被法院采用,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我省某市一办公楼阳台断裂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经该市建筑工程质检站鉴定后,建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主要原因是设计不当造成。该市中院司法鉴定部门受案后,聘请有关专家到现场勘验、取材检验,查阅有关设计资料,并对施工过程和各种建筑材料的技术参数进行分析论证;最后认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建材“三料”配备不当造成,同时也认定设计方案有欠妥之处。法院据此结论作出了公正处理,当事人各方均无异议。

    4、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遵循司法鉴定特点和规律办事,司法鉴定机构间实行必要的有效监督;可以避免司法鉴定混乱的局面。近些年来。随着司法鉴定的数量增加,我们加大了程序和质量方面的管理力度。较好地处理了与其他鉴定部门之间的关系,法院司法鉴定工作始终保持着健康的发展态势。

    在法医鉴定工作中我们注意到,除人为因素干扰外,造成鉴定结论分歧的原因,主要是鉴定所依据的原始资料、检验检测手段和结果、鉴定人的技术水平三个方面。为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一是在全省设立了900余个法医验伤门诊,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第一手鉴定资料;二是加大鉴定设备的投入。至1995年底全省“两项装备”(通讯、法医)完成时,法医装备总共投入1163.31万元,全省三级法院初步具备了开展法医鉴定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是在把好进人关的同时,加强对现有司法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目前我省法院287名司法鉴定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256人,其中硕士研究生20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8人,中级职称的123人,还有两人享受了国务院的“政府特殊津贴”。在人员数量和素质方面基本上可以满足司法审判工作的需要。

    在鉴定程序上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坚持司法鉴定与司法审判相分立原则,实行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鉴定与案件审理法院相一致的原则和逐级委托原则;对外委托实行统一管理,当事人在《鉴定人名册》中选择优先等方法,使司法鉴定资源得到了有效配置,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鉴定效率和质量。与其他鉴定机构实行分工合作,谁主管谁负责的方法,严格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当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提交上一级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一次联合复核鉴定,这样做,有利于鉴定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有利于指导司法鉴定工作,在统一鉴定结论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这样一些做法,省人大在制定“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时给予了肯定,省人大会上,也曾有代表对法院司法鉴定工作表示了肯定,没有代表提出任何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议案.

    当然,司法鉴定中暴露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从实务角度出发,首先应当考虑这些问题的出现,究竟是体制原因,还是在现行体制下缺乏有效管理机制造成的?用改变现行体制的做法是否可以解决?我们认为,司法鉴定改革当前首先要理顺关系,作到各系统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制约;对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要稳定、提高,对参与司法鉴定活动的社会鉴 定机构要择优限劣,加强管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我们相信,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但改革应当整体推进,相互衔接,循序渐进,司法鉴定的改革也必然遵循这一规律。判定的标准应当是,看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是保障还是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司法鉴定事业的发展。在人们的思想认识还未达到统一,现行有关法律未行修改前,就取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做法,结果可能会是老的问题并未得到很好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相关法律规定也难以得到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修订,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维护
Copyright 2005 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支持